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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荆财采投﹝2019﹞1号

2019-09-16 00:00:00

荆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荆财采投﹝2019﹞1号

 

投诉人:荆州市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美堂

地址:荆州市沙市区长江尚品住宅小区11栋1单元1层2.3号

电话:0716-8818518

邮编:434000

 

被投诉人:湖北富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和平

地址:荆州城南开发区凤凰路中铁十二局院内

电话:15572188866

邮编:434000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部分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8月9日向我局递交“关于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保服务投诉函(项目编号:JZC—20190183—01)”的投诉书。我局依法受理并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一)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表述不清楚。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须知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国家已废止文件作为收费依据不符合规定。

(三)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货物(服务)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第一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不明确

(四)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货物(服务)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第二条第五款、第七款不明确。

(五)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中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调查情况

本局正式受理投诉后,针对投诉事项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听取了投诉人意见,向被投诉人进行调查,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本局组织投诉双方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三)、(四)项经双方质证、沟通,对提交证明材料和采购需求不明确的投诉事项达成了一致的认识和理解,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已在采购文件中明示,按照国家全面放开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部交给市场调节的精神,招标代理费用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参照废止的政府采购指导价标准与供应商协商招标代理服务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关于投诉事项(五),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标准商务评议分“企业荣誉”项既没有将奖项限定于某行政区域内,也未限定以采购对象所处行业外的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根据本项目专业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为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而设定此评分因素,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荆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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