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没有标注“正本”是否有效?
某市一个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并且纸质投标文件封面必须标注“正本”二字。供应商A公司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没有印“正本”,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投标。
A公司认为其提供的确实是投标文件正本,只是没有标注“正本”二字而已,于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专家复核后,还是维持原来的评审意见。A公司遂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最终,监管部门认定采购过程违法、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实施采购。
据了解,所谓正本就是指投标文件的原件,需要签字、盖章的,只有一份,且在封面标记“正本”字样。而副本一般是正本的复印件,故不存在签字、盖章,副本可以多份,封面标注“副本”。两者的内容完全一样,但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当正本和副本产生争执的时候,以正本为准。
判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必须有充足的依据和理由。上述事例招标文件只要求纸质投标文件的封面须标注“正本”字样,但没有说明不标注就是投标无效,也没有将其列为实质性条款。因此,未标注“正本”既不是法定判无效投标的理由,也不是星号条款,判无效投标依据不足。
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投标文件封面没有标注“正本”字样,属于非实质性问题,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补正。
项目废标后重新采购,各方都有损失。看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也应该以认真、严谨的态度编制投标文件;评标专家应该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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