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虚假投标“买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一直是采购人、代理机构甚至包括供应商的心头之痛。然而,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三令五申,但这种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导致代理机构被质疑率大大提升,供应商的权益被频频伤害,采购活动的时效性没有得到保证,从而严重影响采购人项目进程,难道真的应该由这些人为虚假投标“买单”吗?
诚然,答案肯定是否。虚假投标本身就是违背市场基本准则,逃避公平竞争和破坏政府采购公信力的害群之马,无非是部分供应商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迎合采购文件中自身不具备的条件,从而获得成功的一种“捷径”。虽然《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采购代理机构针对虚假材料的辨识手段和追诉方法并不完善。前不久,某项目在发布中标公告后,B公司质疑中标人A公司投标文件中所列团队人员造假,质疑受理后,经采购代理机构向人社部门发函查询社保系统,该公司提供的社保证明确属造假,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资格。为什么这类事情没法在评审现场去解决呢?首先,评审过程中所有的评标依据都来源于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评标委员会无法辨别;再者,现有的评标手段无法通过官方渠道验证投标文件中的相关信息。而这些恰恰就是供应商虚假投标能钻的漏洞。
最能助长提供虚假材料之风的行为,莫过于认定后不予处罚了。“中国政府采购网”有专栏是关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基本每天都会有一至两条信息更新,但实际上呢,全国每天开标项目大概有1500个,这里面提供虚假材料的真的只有这么一两个吗?认定后,怎么处理是一回事,处理完,怎么上报又是一回事,上报了,怎么处罚又是另外一回事。这些层层存在的屏障,让处罚成了一句空话,高高抬起,却又轻轻放下,导致供应商违法无成本,无形中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政府采购是一项使命,肩负着社会与政府紧密联系的责任,凝聚了很多在此项事业中认真工作的人们的心血,彰显出各个群体在社会活动中的价值。任何抹黑他光彩的行为,都将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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