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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要打破地方保护

2015-03-11 09:50:32

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尤其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得到了极为迅速的发展,一些地方积极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不论本地还是外地企业,都能给予同等的竞争机会,使其政府采购真正实现了提高采购效率和促进我国统一大市场形成的双重作用。但是,在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过程当中,不同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只为本地利益、眼前利益着想的地方保护主义,有些地区这种倾向还比较严重。应该看到,地方保护主义与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它既不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也不利于促进商业公正,更不利于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表现为:政府在实施集中采购时,不愿意开放本地政府采购市场,拒绝或者限制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片面地强调保护本地区的利益,强调政府运用采购本地产品的方法促进本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地方保护主义在具体实施中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形式:一是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政策法规,直接限制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如有的地方明文规定,本地区政府采购在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采购本地产品;二是不发布或在极小范围内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使外地供应商无法知道其信息,从而无法进入本地市场;三是有关政府采购机构在采购实施中,在编制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审查、制订评标规则及标准等方面,明显偏袒本地供应商。如明确规定本地产品品牌,按本地产品特征编制招标说明和设置评标标准;四是在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或本地供应商为达到本地企业中标而私下约定或串通,共同制约外地企业投标和中标;等等。

政府采购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有其复杂的社会经济根源:一是来自于传统观念和理论。在我国,无论是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观念,还是传统的画地为牢、“大而全”、“小而全”的计划经济观念,都讲究发展经济的地域性。这种地域观念带到政府采购中来,很容易演化成为地方保护观念,从而强化地方保护行为;二是来自于政府对本地企业的保护和对政绩的追求。一些政府领导同志出于对本地企业的关心和爱护,希望在政府采购中,体现扶持本地企业、特别是落后企业的要求,并要求政府采购部门在采购中贯彻这一原则。另一种情况是,一些政府部门为追求本地产值、利税及就业率等反映政绩的指标而萌生地方保护的念头;三是来自于地方企业的压力。一些地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因为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希望得到政府的关照,在采购中优先考虑本地企业。或者利用本地情况熟悉等便利条件,通过托人情、走关系的方式,向本地政府部门、特别是采购部门施加压力;四是来自本地群众舆论的压力。长期以来,许多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以使用本地产品为荣,以为采购本地产品就是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优良之举,久而久之形成一种习惯,特别是衡量公务人员好坏的习惯(标准)。按照这种标准,认为政府采购对外开放市场,就是不注重本地经济发展。而这种已过时的习惯,通常会对政府采购机构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促使其在采购中自觉不自觉的偏袒本地企业。

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虽然只是存在于少数地区,但其危害是不可忽视的。它阻碍了政府采购大市场的形成,违背了政府采购的“三公”法则,影响了中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进程。政府采购拒绝地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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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水平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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