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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既是责任也是权力,一旦手中掌握着太多的权力而得不到正确使用时,权力的运作就会扭曲与变调。监督者手中拥有的权力主要有:签章签字报销权,定点采购单位票据的签章权、处罚权、考核权、现场监督权、考察权、评委库建立与管理权、定点采购与协议供货单位确定权与管理权、制定政策法规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计划下达、采购方式确定与修改权、备案权、投诉处置权等权利。笔者认为,监督权的正确执行必须要符合具体程序。
在目前没有更好地对监督者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权责明确分离,内部岗位设置,制度保障来加强相互监督。监督与被监督其实是一把“双刃剑”,权力就是责任,被监督者完全可以站出来对监管者进行监督,及时指出不正确的地方,共同铸造政府采购的宏伟大业。
采管分离到位 职权清晰对监督者的监督要有一个平台,这个平台就是“采管分离”。假如两机构同设在财政部门根本谈不上监督与相互监督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各自的职权范围,必须遵循《
政府采购法》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勇于和善于指出双方的过失与不足。例如定点采购工作必须要由采购中心组织开标定标,采购办负责对采购中心工作规范性进行监管。
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追究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80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1条、82条又分别针对监管部门对投诉未处理,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弄虚作假与不规范的行为做了具体的处罚规定。纪委监察局要倾听群众的呼声与采购当事人的声音,加大对法律赋予的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定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
寻求制度上的保障当地政府要对政府采购监督者的职责与目标做出明确规定,用制度约束监督者的不规范行为。如关于采购方式的申报,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限额标准和经过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由采购人与采购中心提出采购方式申请报告,由监督者审核批准,改变采购方式由监督者自己定的状况。
监督机构内部要相互制约要针对岗位分工特点,对监督工作做出合理的安排。涉及到签字盖章与发票审核、自行采购审批、采购资金到位情况审核等关键事项,不能一人说了算,明确多人负责审核制。对有些问题起争议时必须报领导审核,同时也要选好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与领导,选派作风正派、公正廉明的同志担任监管重任。
以投诉行为作为有力武器政府采购投诉五花八门,大部分投诉集中在集中采购机构身上。然而一旦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被曝光,也能成为被投诉的对象,从而形成一种现象,即投诉案件处理人被投诉了。可以说对监督者的投诉是规范监督者工作行为的有效武器,此类投诉一般集中在采购方式确定不正确、采购时限不符合法律要求,对供应商的处罚轻重不均等方面。监督者的不规范行为比较隐蔽,且又处在特殊的“强权”地位,供应商的投诉往往比较艰难。另外集中采购机构对监督者了解是最为深刻的,遇到监督者的不称职,可以直接向纪委进行反映,往往能达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