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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采购应通知相关当事人

2015-03-11 09:38:54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再次明确,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看来,“暂停采购活动”是法律赋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权利。

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来说,虽然没有法定的这项权利,但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有“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如某代理机构日前就发布过这样一个公告: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14:30时开标的×医疗设备政府采购(编号:×)项目,由于有供应商对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现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截止到×年×月×日12:00时整。特此公告。据了解,在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因大多是遭遇了质疑。   

对代理机构的这种做法,虽然在法律上缺乏依据,一些中标人也因此提出过异议。但无论是监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还是集中采购机构的从业人员,大多都表示完全可以理解,“供应商如果提出了质疑,就说明他对采购活动的某个环节或者是中标结果有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在没法给质疑供应商以明确答复前,当然就应该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如果不暂停采购活动,如果供应商提出的问题确实存在,而中标人又已经开始履约了,或者已经履约完毕,那怎么办?”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如是说。   

既然暂停政府采购活动是时有发生的事情,那么暂停之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没有必要通知该项目的相关当事人呢?提到这个问题,不少业界人士都表示“这是当然的了!”但据了解,在具体的工作人,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却忽略了这一点,如果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其暂停的,要么是光自己暂停就行了,要么再多一个通知采购人的环节;如果是供应商提出质疑后自己选择暂停政府采购活动时,则选择通知中标人而不通知采购人。据悉,这样做是因为不想让采购人知道项目出现了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这样的行为,当次采购的相关当事人都有知情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自中标公告发布起,中标结果就将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产生作用。因此,如果要“中止”中标公告后双方的进一步活动,当然应该通知这两方了。因为无论忽略哪一方都可能会或多或少会对其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笔者建议,“暂停采购活动”应该通知当次采购行为的各方当事人,在发书面通知的同时,最好再发个暂停公告。这样,不仅是对采购人和供应商权利的保护,其实也是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身的一种保护,可以避免“采购活动已经停止了,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还继续履约”,最后还把责任都推到代理机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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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清晖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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