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图片

投标报价超采购预算怎么办

2006-07-19 13:36:12

某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一采购人采购办公设施,分成若干包段,其中一个家具包,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3家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但唱标完毕,专家进入评审阶段却发现,该项目预算价格84000元,其中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为84500元左右,超过了预算价格,另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83500元。3位评审专家认真地看了一遍投标文件后,向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和采购人代表分析说,虽然3位投标人的资质与技术标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按综合性价比分析,价格高的两个投标供应商略胜一筹,因其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都优于价格低的一家。所以专家建议最好申请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这样可以采购到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征询采购人代表意见未果后,说以采购办公室的批示为准……

那么,在公开招标中,不符合采购人预算要求的投标是否必然无效呢?一旦打开采购文件后才发现有效投标不足3家,是否必然废标?究竟何时可以重新采购?此案例若当场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除“竞争性谈判”外,采购办还可以批准采用其他方式吗?

超预算并非都无效

吉林省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周子淘说:“衡量投标报价超采购人预算是否无效有两个依据:一方面是法律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也要看招标文件做何规定,招标文件一般有两种不同规定,有的规定投标报价超过采购人预算的按无效标处理;有的把投标报价作为一项打分依据,超过采购人预算的,得分相应降低。” 

关于法律的相关要求,湖南省郴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郭远宏认为,应该正确全面地理解《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含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前半句说明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可以废标,后半句 “采购人不能支付”才是必然废标的必要条件。在评审过程中,应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如果采购人的预算制定得科学、标准、符合实际,采购人明确表示自己无力支付,投标报价均超采购人的预算,就必须废标,这时所有投标均无效;如果专家论证后,认为采购人的预算做得明显背离实际,就应做通采购人的思想工作,继续评审,以免再次采购造成不必要损失,这时超过采购人预算的投标仍然有效。

此次家具采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报价超过采购人预算的按无效标处理”。在评审现场,听完专家的解释后,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当场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问是否超过其预算底价,但其未置可否。项目负责人只得说,那就以采购办的批示为依据吧。采购办应该如何批示呢?

不足三家必然废标

“不足3家必然废标。”接受采访的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几乎都毫不犹豫地这样说。他们认为,既然采购人代表没明确表示自己能承受超预算投标,意味着两家投标无效,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究竟什么时候发现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时可以废标,开标后发现上述情形还可以宣布废标而申请改用其他采购方式吗?

其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内容已经给出了争议问题的答案: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告诉我们,无论是投标阶段还是评标阶段,只要有效投标不足3家,就应该废标。但有人认为,招标文件已打开,一概废标对合格投标人不公平。周子淘说,即使出现一家无效投标,一旦不能满足3家有效投标的要求,也就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的规定,所以不足3家依法废标,重新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才是为了寻求更大的公平。

废标后再如何采购

此次家具采购废标后,能否当场变更采购方式?若当场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除“竞争性谈判”外,采购办还可以批准采用其他方式吗?接受采访者无一例外地认为,可以当场申请变更,但除“竞争性谈判”外,别无选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则具体解释为,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究竟变更采购方式还是重新采购,法律规定比较宽松。废标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立即申请批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也可以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但采购方式的再次选择,条件却依然严格,不得违背法律的具体规定。
继续阅读
    作者:
    宋晓杰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理论 难点探索

    深耕采购,决胜采购。既具理论高度,又兼实务特色,让你从外行到高手。读采购学园就是不一样!请扫码关注,新鲜的“图说政采”等你来看!

    免费
    去看看
    广告

    本网发布内容已拥有版权或授权。如需转载,须获得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及作者姓名,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准确性。否则,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版权合作邮箱:liuhui#caigou2003.com(发邮件时#换为@)

    正福易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