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政府采购的性质,决定了采购代理、采购监管等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掌握和了解投标供应商大量的产品信息,有些就属于商家的商业秘密,如产品的特定技术参数、价格信息以及一些即将签订的合同等等。这些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可能会给供应商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笔者就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与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
政府采购法》、《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都明确地规定了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对供应商承担保密责任。
侵犯得负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在经营环节主要表现为营销策略、经营计划、价格信息、成本信息、市场信息和客户情况等,其直接载体常见于会议记录、文件、图表、图底、方案、合同、账表及计算机软件等有形资料。商业秘密对企业生存与发展往往起到关键作用,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业秘密已成为令人瞩目的、高价值的经济资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禁侵犯商业秘密。
按现行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行政处理方式,由行政监督检查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据情节处以1万元至20万元罚款;二是司法处理方式,即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权利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能导致秘密流失
由于职业原因,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可能对供应商的某些产品的设计、工艺、资金、市场、成本、合同等信息有较多的了解,甚至还掌握着一些具体的材料。通过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的渠道造成供应商商业秘密流失的可能性有下面几种:
无意泄露 当政府采购人员有可能或多或少地掌握着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时,窃取商业秘密者就会将政府采购中知悉秘密者作为其作案的对象,从与其的交往中寻找窃取秘密的突破口。一些政府采购人员法制观念不强,保密意识淡薄,在公开场合不自觉地谈及有关单位的信息。结果,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无意间泄露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而政府采购人员自己却全然不知。
有意泄露 政府采购人员出于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或为换取个人利益,有可能将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出卖,甚至充当他人窃取商业秘密的工具。
档案资料保管不严造成泄密 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采购业务或投诉处理中形成的全部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经分类整理、汇集归档后形成采购工作档案。档案中可能有一些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如果保密制度不严,保密措施不力,就可能造成泄密。如对调阅、复印和摘录档案不加控制,或档案发生遗失被窃等,都会泄露商业秘密。
其他途径造成泄密 如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离职或更换工作单位、业务交流、学术往来、经验介绍、新闻媒体传播、有关部门调研等都可能造成商业秘密流失。有时为总结经验、报告成绩,片面强调具体的数字,强调详细程度和说服力,在文字表达中会出现一些不为公众知晓的商业秘密,导致商业秘密的扩散与流失。
应防范秘密流失
商业秘密的流失与保护,窃取与反窃取,是一对尖锐、复杂和长期的矛盾。解决得好与坏取决于全社会的各种因素。首先是国家要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业的力度,形成知法、守法的社会环境;其次是企事业单位作为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和权利人,要强化保密意识,不断完善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的不必要扩散;三是搞好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密意识,同窃取商业秘密者作斗争。
具体到政府采购人员,笔者认为应以下几方面入手,防范商业秘密的流失:
通过宣传和培训,认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制定保护供应商商业秘密的相应对策与措施,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在人员分工、资料交接、复印取证、档案保管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密件安全,档案归采购机构所有,采购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采购档案;严把对外宣传和交流的资料关,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和代理机构与有关编辑、出版单位、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共同防范;依法严肃查处泄露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