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原则应贯串于招投标过程的始终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是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应贯串于招标投标过程的始终。
“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让每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这里所指的“公开”主要包括:一是招投标的信息公开。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和媒介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邀请其参加投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主要信息,以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竞争,通常主要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性质、数量或所需提供服务的性质和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招标文件的费用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后,招标人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载有潜在投标人作出投标决策,进行投标报价所必须准备的资料和有关技术信息。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项目的概况,招标的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相关要求,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评标、定标的方法和标准,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等。购买招标文件的各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给予解答并发送给购买招标文件的各潜在投标人。二是开标的程序要公开。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在所有投标人购买的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也应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以便投标人准时达到开标地点参加开标会。开标前,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唱标过程中,如工作人员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应不予拆封,原封退还投标人。招标人在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做好相关记录。三是评标、定标的标准和程序要公开。评标、定标的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便投标人投标决定。评标、定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的方法进行,凡招标文件未载明的方法和标准,评标时不得作为依据。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四是中标结果要公开。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接受投标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未中标的投标人或其他人对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或有监督部门反映。
“公平”原则指招标人给予投标人以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对投标人而言要以正当的手段参加竞争。“公正”原则指招标人以事先公布的同等标准对待所有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平、公正原则,对招标人来说就是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对待投标竞争者,不分远近和亲疏。招标人向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招标文件,以同样的标准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对招标的技术标准、质量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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