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开征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目录管理方式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和相关活动,根据统筹考虑资源性、环境性、技术经济性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制订和调整的程序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制订和调整有关规定执行。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目录》的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具体意见和建议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联系人:马维晨
电子信箱:zhlyc@nd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邮政编码:100824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0年5月18日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定义 | 产品范围 |
1 | 电视机 | 用于接收由有线、卫星、地面或互联网传送的电视信号及其他视频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 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背投电视机及其他以播放图像及伴音为主要功能的终端设备。 |
2 | 电冰箱 | 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的简称,由一个或多个间室组成的、具有制冷系统、消耗一种或多种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 冷藏冷冻箱(柜)、冷冻箱(柜)、冷藏箱(柜)及其他具有制冷功能的隔热箱体。 |
3 | 洗衣机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洗衣机的简称,利用电能驱动,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 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脱水机及其他具有洗涤衣物功能(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
4 | 房间 空调器 | 采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风冷及水冷冷凝器,具有制冷、除湿或加(制)热等功能,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气调节器具。 | 整体式空调器(窗机、穿墙式等)、分体式空调器(分体壁挂、分体柜机等)、一拖多空调器及其他空气调节器具。 |
5 | 微型 计算机 | 通常又称为电脑,以CPU(中央处理器)为核心,包括RAM(随机存储器)、ROM(只读存储器)、I/O接口电路等硬件,配置必要的外围设备、电源等构成的,主要用于信息事务处理的实体。 | 台式微型计算机(包括主机、显示器分体或一体形式、键盘、鼠标)和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掌上电脑)等信息处理实体。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注:进出口《目录》产品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发布。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制订和调整有关规定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电器电子产品的名称、定义、范围组成。确定《目录》产品的定义和范围时,参照现行的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进出口《目录》产品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发布。
二、《目录》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目录》的制订和调整工作,提出并逐步完善《目录》制订和调整的原则、程序和工作方案。委员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成。秘书处设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目录》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目录》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分别成立专家小组、部门行业小组、企业小组,负责《目录》的评估、咨询工作。
(一)专家人选从长期从事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以及污染防治等领域研究工作的有关专家中选取;
(二)行业协会代表从有关产品的生产、进出口、处理、环保等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中选取;
(三)企业代表从有关产品的主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中选取。
四、遴选《目录》产品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保有量大、废弃量大、资源回收量大,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推动回收处理产业化的电器电子产品;
(二)废弃后对环境、人体健康危害较大的电器电子产品;
(三)体积大、质量大、难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
(四)废弃后回收处理需要政策推动的电器电子产品;
(五)其他综合资源性、环境性、技术经济性考虑需要纳入《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
五、制订和调整《目录》按照以下程序:
(一)《目录》管理委员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拟纳入《目录》产品的建议;
(二)《目录》管理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有关原则,对拟纳入《目录》产品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提出《目录》备选范围;
(三)专家小组对纳入《目录》备选范围的产品进行评估,提出遴选意见,形成《目录》初稿;
(四)《目录》管理委员会将《目录》初稿征求行业小组和企业小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五)《目录》管理委员会将《目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目录》送审稿;
(六)《目录》送审稿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六、《目录》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对《目录》的实施情况从资源性、环境性、技术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七、《目录》管理委员会根据《目录》实施的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视实际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
八、《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取消等情形。
九、《目录》的调整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程序进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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