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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内企业采购东北新米继续享受运费补贴

2008-11-10 09:21:41

记者从黑龙江省粮食局获悉,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东北新粳稻上市后,继续对关内企业采购新产粳稻(大米)入关给予运费补贴。

关内各省指除关外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关内各省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或组织协调本地区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大米),运粮入关到本地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从黑龙江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6元,吉林省0.03元,辽宁省0.01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黑龙江省每市斤补贴0.14元,吉林省0.08元,辽宁省0.04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黑龙江省每市斤补贴0.07元,吉林省0.04元,辽宁省0.02元。运费补贴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享受运费补贴的企业必须是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格采购并调运2008年度生产的粳稻或由新稻加工的大米,同时,累计量必须超过5000吨,少于5000吨的企业可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方式。关内企业在东北承包土地种粮运回企业所在省自销5000吨以上,或东北三省粮食企业在关内地区的分支机构,采购东北粳稻入关5000吨以上的,也可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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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刘伟霖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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