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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三控”规范公务用车

2007-05-17 15:45:50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条件、依据和审批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非生产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旅游车等。《规定》提出今后市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将严格按照控编制、控排气量、控价格的“三控”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市国资委是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的编制管理、车辆配备、使用监督和报废处理工作。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车辆。

车辆具体编制将根据各企业的规模、产值、利润、税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合理确定。国有企业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一律经该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国资委审批,然后由市国资委报市纪委审查备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务用车5年内不得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申请购车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车牌型号、排气量和价格购买。未经市国资委审批并报市纪委备案的,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挂牌手续。国有企业在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一律不准购买小汽车。对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公务车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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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刘元春 李怀疑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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