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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登“88888”车牌被判赔万元 车主赢侵权官司

2006-08-09 11:29:24

张先生的别克轿车拥有一个“88888”的车牌,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车辆照片被登在报纸上。

张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刊登照片的报社和提供照片的广告公司一同告上了法院。昨日消息,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张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损失。

张先生诉称,2004年5月,自己从加达永通销售公司购买别克轿车一台,车牌号为“京×-88888”。同时,加达永通销售公司对张先生车辆进行了拍照。后未经张先生同意,销售公司将张先生的车辆照片与“到加达购赛欧有优惠”为标题的文章一起刊登在一家报社的“汽车周刊”版上。

张先生称,自从自己的车辆照片被登在报纸上以后,自己经常接到各种骚扰电话,给他和全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也造成了车辆的安全隐患,为此增加了大量的财产安全费用和管理费用。张先生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加达永通销售公司未经过张先生同意而取得其所有的小客车的照片,并通过广告公司刊登在报纸上,出版的文章具有商业目的,该行为对张先生的财产权构成了侵犯。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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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吕佳瑜王悦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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