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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网上征求意见

2007-07-05 14:28:27

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将有严格的“规矩”可循。记者4日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了解到,《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开始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该市招标范围、标准和方式,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要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如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必须进行招标。相关标准分别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或国有资金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或国有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此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条例规定,投标人弄虚作假、利用挂靠等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5年内的投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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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廖雪梅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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