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撤销投标 如何处理?
相关专家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釆购人还没确定或未委托评审委员会确定,A公司就不是中标供应商,只能算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应按其撤销投标处理,可以不退保证金,该项目因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重新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也就是说,判不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没有问题。但该项目后期该如何处理呢?
业内专家分析,A公司之所以退出投标可能有几种原因,分别是自己报价过低不想参与、采购人中意其他供应商授意其退出、其他供应商想中标授意其退出,也存在与第二名串通投标可能,除了第一种情况,其他两种情况都属于违法行为,他们希望通过A公司的退出,可以顺延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但相关专家表示,A公司还没经过采购人确认,也没发中标通知书,所以不算中标供应商。因此,不能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只能按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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