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有效期的投诉应不应该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所以,供应商不能因为采购人未告知投诉的权利,而不在规定时间内提起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5项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94号令在第四章投诉处理中,要求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不在投诉有效期内,不符合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条件,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否则,财政部门就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和94号令。
对采购人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的行为,建议财政部门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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