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函外,中小企业还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吗?
观点一认为,额外要求企业提供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相关资料信息只是为了进一步佐证供应商属不属于中小企业。
观点二认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只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不可以额外要求企业提供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资料信息。其政策依据有二:一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二是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明确,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针对上述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业界专家--山东中医药大学体育教学部党总支书记、主任虞靖彬。虞靖彬认为,如果仅按照87号令的要求,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在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后,要求企业额外提供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资料信息是不违规的。因为87号令只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不能作为资格要求和评审因素,这与认定企业是否为中小企业没有关系,评审因素是单独作为分值的,与中小企业的认定是两个概念,中小企业的认定是政策加分,不是评审加分,要区别对待。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18号)第五条的规定,所以不建议额外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来证明是否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在虞靖彬看来,“38号文”下发后,若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时,在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后,再要求企业额外提供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相关资料信息则是违背政策制定的初衷和意图。
虞靖彬进一步表示,“38号文”的制定非常及时,确实是给供应商减了负,但要落实好该文件,应加快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为促使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高度自律,可以对中标供应商的政策加分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监督情况纳入诚信评价体系中。
同时,为了避免评审后产生更多争议,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建议国家相关部委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库,供社会各界查询,从而加快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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