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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网上商城供应商征集准入和考核淘汰管理规程

2019-04-16 11:19:29

日前,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征集准入和考核淘汰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通知。《规程》中提到,网上商城供应商入驻每年征集两批次,第一批征集审核期1月1日-5月31日,统一上线日6月30日。第二批征集审核期7月1日-11月30日,统一上线日12月31日。每批次征集分征集审核阶段和统一上线运行阶段。征集审核是潜在入驻供应商按照征集要求向省采购办提交相关资料并通过审核,与网上商城平台进行调试对接。统一上线运行是向通过审核且完成与网上商城平台调试对接的供应商开放运营权限。

另外,《规程》还对网上商城供应商准入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必须支持货到付款、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等多种可选择的支付方式,支持45天账期,支持开具正规纸质或电子发票;”、“具有完善的物流管理体系,具备全省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区)配送及服务能力,必须支持送货到门的服务,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应免费送到政府采购用户指定地点,计算机设备类、电器类商品还应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应明确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具体业务联系人、电话、在线客服等信息,并在河北省财政部门备案,若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河北省财政厅反馈。”等等。

《规程》还对供应商考核淘汰标准做出了规定。考核采取百分制,综合评价考核20分,工作配合度15分,维护管理考核15分,销售业绩考核30分,投诉情况考核10分,订单发货10分。具体考核标准及计分公式详见《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考核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六部分,包括: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度、维护管理、销售业绩、投诉情况以及订单发货。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征集准入和考核淘汰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网上商城供应商: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管理,规范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行为,营造良好、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采〔2017〕2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征集准入规程

(一)征集频次、时间和阶段

网上商城供应商入驻每年征集两批次。

第一批征集审核期1月1日-5月31日,统一上线日6月30日。第二批征集审核期7月1日-11月30日,统一上线日12月31日。

每批次征集分征集审核阶段和统一上线运行阶段。征集审核是潜在入驻供应商按照征集要求向省采购办提交相关资料并通过审核,与网上商城平台进行调试对接。统一上线运行是向通过审核且完成与网上商城平台调试对接的供应商开放运营权限。

(二)准入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应具有自主电商平台(须为面向社会消费的专业销售平台,非公司门户网站),且具有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或第二类电信增值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4、供应商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须具有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能力;

5、入驻电商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品目不得少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中品目数量的60%(只销售自主生产产品的生产商除外);

6、推送商品应为供应商自营商品(“自营”指以自己名义销售产品、开具发票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推送商品应符合国家“三包”政策,支持7天货到无理由退货;

8、供应商应自收到网上商城订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送。

9、必须支持货到付款、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等多种可选择的支付方式,支持45天账期,支持开具正规纸质或电子发票;

10、具有完善的物流管理体系,具备全省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区)配送及服务能力,必须支持送货到门的服务,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应免费送到政府采购用户指定地点,计算机设备类、电器类商品还应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

11、应明确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具体业务联系人、电话、在线客服等信息,并在河北省财政部门备案,若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河北省财政厅反馈。

12、供应商须承诺可提供其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同周期产品交易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产品),协助建立政府采购商品价格数据库。

13、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冀财采〔2017〕23号)等规定。

(三)信用条件

1、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中国(河北)”(www.credithebei.gov.cn)网站中近三年内未被列入“行政处罚”、“重点关注名单”、或者“黑名单”。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近三年内未被列入“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中近三年内不得有失信记录。

4、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系统”中近三年内不得有失信记录。

5、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诚信建设”中近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6、不得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7、若入驻供应商在网上商城经营期间发生上述失信行为记录,将被取消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四)所需提交资料

1、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入驻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电信增值业务中“在线数据处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提供自主电商平台网址及网页截图;

5、按照《新点电商API对接方案》完成接口开发工作,并参照模板格式提交测试合格的《电商自测报告》;

6、提供河北省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等13个地区售后服务网点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7、提供本企业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等四种查询渠道的查询结果证明(查询截止日不得早于提交资料日期前10天);

8、《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承诺书》。

二、考核淘汰规程

(一)考核范围

运行满两个考核周期的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

(二)考核内容

考核采取百分制,综合评价考核20分,工作配合度15分,维护管理考核15分,销售业绩考核30分,投诉情况考核10分,订单发货10分。具体考核标准及计分公式详见《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考核表》。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六部分:

1、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指采购人对所购商品的质量、物流、服务等内容进行的评价。

质量方面,供应商供应的货物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物流方面,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提供货物。服务方面,供应商售后服务是否及时、周到、良好,达到采购人满意。

2、工作配合度。网上商城上架商品是否覆盖《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60%以上(只销售自主生产产品的生产商除外),是否积极配合3家以上报价工作。

3、维护管理。维护管理指对供应商网上商城所有上架商品价格维护情况及上架商品数量进行考核。

4、销售业绩。销售业绩指供应商在考核周期内订单总数和成交总金额,并分别按两项业绩的排名情况进行考核。

5、投诉情况。投诉情况指供应商受到投诉的数量,并对投诉率进行考核。

6、订单发货。在客户下单后订单超过10天内未发货或者未在系统后台填写发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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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扣分情形

在上述考核总计分情况下,如有下列情形的则另外扣分。

1、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并被查实的,责令供应商限期整改,并每次扣考核分10分:

(1)推送商品应为非供应商自营商品的;

(2)无正当理由推迟供货的;

(3)未按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提供货物和服务的;

(4)上架商品无货可供的;

(5)商品成交金额超过同期官网价格的。

2、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并被查实的,暂停供应商资格三个月,并每次扣考核分30分:

(1)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的;

(3)一年内三次质疑举报其他供应商,查无实证的。

3、供应商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并被查实的,即刻取消供应商资格:

(1)提供给网上商城的商品非原厂原装、全新正品,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的;

(3)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名单或三年内因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6)不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7)被查实的其他投诉、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考核结果运用

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每年根据考核成绩淘汰两次,分别为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之前。

考核每半年为一个周期,对于连续两次考核平均成绩85分及以上的供应商的给予通报表扬;对于连续两次考核平均成绩55-59分的供应商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连续两次考核平均成绩54分及以下的供应商原则上予以淘汰,1年内不得再次入驻。

三、相关要求

(一)为了方便供应商提交资料和降低入驻成本,资料提交均采取邮寄方式(推荐使用EMS邮寄),不再接受现场提交。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号

收件人: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1-66650906

(二)所有资料需加盖公章并统一装订成册后提交。

(三)之前已提交资料但未入驻的供应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重新提交相关资料;之前已提交资料并入驻的供应商,需重新单独提交新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承诺书》。

(四)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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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整理/王立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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