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有数量限制吗?
A: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87号令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延伸理解下,如果在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应该遵循《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综上,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
Q:书面通知补充投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补充完整应该如何处理?
A: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发现相关材料不全,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如果投诉人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
Q: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是否要保密?
A: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有可能会涉及到投标供应商的机密或权益,另外87号令明确,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所以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除本供应商外应当保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Q:公开招标采购进口医疗设备,国产设备是不是不可以投标?
A:如果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采购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法律依据为《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Q:资格条件可以澄清吗?
A:不可以。87号令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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