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在供应商”应具备什么条件?
“潜在供应商”是具备资格和技术条件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所指的“潜在供应商”,是指具备某个项目的投标资格和技术条件的厂商或代理商。
之所以被称之为“潜在供应商”,是指不确定其是否有意愿前来投标,如果其之后参加了投标活动,就是投标人;如果不参加,就是潜在供应商。这是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可能性的角度而作出的考虑。
但现在业界有一种声音,认为“潜在供应商”包含着所有存在意义上的供应商,理由是94号令并没有明确规定潜在供应商必须具备某个项目的资格和技术条件,只要是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的,均可以进行质疑。
应该说,实践中存在不少从事某行业业务,但又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比如某些供应商除了主业以外,还承揽了很多“副业”,以IT业界为例子,很多代理商还做着房屋、电梯、锅炉的销售代理,而且做得有模有样,但是他们多数并不具备“副业”生产厂商的生产资格和技术条件,但他们可以通过向这些生产厂商获取授权。
那么,对待这样不具备某项目资格或技术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该怎么办?对其针对采购文件提起的质疑应当受理吗?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说目前在法律层面是找不到拒收依据的。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有一个解决的办法,那就是在招标文件中阐明“本项目只针对符合资格和技术条件的供应商”。这样做既没有触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有关对供应商歧视和差别待遇的禁止性规定,又可以将这些“副业”供应商排除在外。
“潜在供应商”是遵纪守法的供应商
94号令第十一条没有界定潜在供应商质疑的资格条件,但是作为法律赋予供应商的一项救济权利,潜在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具有相关的基本条件,这是不容置疑的。
当前,党和国家在治理经济领域特别是招投标领域的力度相当大,打击了一批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供应商。这些不法供应商有的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长达数年。那么,像这些供应商,具备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的资格吗?
笔者认为,作为潜在供应商,应该是遵纪守法的供应商,而非不讲信用、破坏政府采购秩序的供应商。所以在实践中,收到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后,应该先通过相关信用网站查询该供应商的守法情况,或者通过监管机构了解供应商的守法情况。如果该供应商确实存在违法的情形,则可以告知其质疑不被受理。
要从不同维度上营造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很高的氛围,起到对所有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警示作用,进而促进政府采购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潜在供应商”是依法取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94号令第十一条要求潜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必须“依法”。何谓“依法”?
一是招标文件通过网站下载。有的网站需要供应商提供相关证照上传方能下载;有的网站供应商可以直接下载,无须要提供其他资料。两种方式均应视作“依法”。
二是通过到代理机构的服务窗口领取纸质招标文件。这里需要说明一下,一般集中采购机构免费提供招标文件,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则是需要付费的。
三是供应商之间相互获取。但这种方式在合法性上存在争议。
以上除第三种获取的方式外,其他两种获取方式均被认为是合法的招标文件获取方式。那么,哪些情形是非法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呢?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和认定:
一是获取的招标文件与公开的招标文件存在本质差异。
二是供应商采用相互复制的方式,招标文件新旧不一,使获取的招标文件零散不完整。
三是供应商用原来的招标文件替换现在的招标文件,使其张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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