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服务类负面清单列明68项禁用内容
资格条件:规范供应商资格与认证门槛
《清单》在资格条件中,对供应商的资质等硬性条件和企业认证与证书做出了部门禁止设置的要求。禁止限制企业法人性质、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规模条件、注册地等地域限制、同类项目从业经验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资格门槛。另外,《清单》也规定禁止设置部门企业证书如中国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9001)、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等内容。
《清单》在该部分中规定印刷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在中小学教科书印刷项目中强制使用,其他印刷项目限制使用。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了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需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要求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以及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也未对供应商的法人性质、注册地、认证情况等进行规定。
商务条款:明晰各项付款与售后条件
在《清单》的本部分内容中,主要对投标及质量保证金、售后条件、验收办法等进行了禁止设置规定。《清单》要求禁止设置要求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及质量保证金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条例》规定禁止设置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内容,对于设定明显不合理的履约期限(如软件开发项目交货期为30日历日)、苛刻的售后服务条件、苛刻的验收办法进行合理设置。
采购需求:要求量化与标准表述
《清单》对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了更标准化和量化的表述,比如禁止设置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样品评审而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未量化、表述模糊的样品评审因素;采购人要求中标后但在签订合同签试用合格后签合同等。
《清单》也对技术参数设置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星号条款设置、#号条款的设置、国家认定的资格与资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等。
评分标准:禁止与合理相结合
《清单》要求评审专家在评标时,将资格条件、商务条款、采购需求考虑进去,在遇到禁止设置的内容时,注意不考虑进评分因素。如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地域性业绩、去掉最低报价等。《清单》也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标准的分值梯度、行政区域奖项及业绩等、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项目具体特点等。
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 禁止设置 |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 禁止设置 |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6.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 禁止设置 |
7.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8.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 | 禁止设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提供需求和使用的依据说明) |
9.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 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 |
10.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三项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 禁止设置 |
11.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企业认证 | 禁止设置 |
12.中国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 | 禁止设置 |
13.中国AAA级“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 禁止设置 |
1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 禁止设置 |
15.CMMI认证(能力成熟度模型) | 禁止设置 |
16.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禁止设置 |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 禁止设置 |
18.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 禁止设置 |
19.CCCS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 | 禁止设置 |
20.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 禁止设置 |
2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27001) | 禁止设置 |
2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9001) | 禁止设置 |
2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14001) | 禁止设置 |
2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OHSAS18001) | 禁止设置 |
2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禁止设置 |
26.国家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 | 禁止设置 |
27.TL9000认证(电信行业质量体系标准认证)国际认证 | 禁止设置 |
28.ISO20000(IT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国际认证 | 禁止设置 |
29.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 禁止设置 |
3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禁止设置 |
31.印刷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 中小学教科书印刷项目强制使用,其他印刷项目限制使用 |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 |
32.要求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及质量保证金等 | 禁止设置 |
33.要求供应商出具公开网站可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 | 禁止设置 |
34.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禁止设置 |
35.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 禁止设置 |
36.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37.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 禁止设置 |
38.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 禁止设置 |
39.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 禁止设置 |
40.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 禁止设置 |
41.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42.设定履约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软件开发项目交货期为30日历日) | 合理设置 |
43.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 |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
44.苛刻的验收办法 |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45.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 | 禁止设置 |
46.样品评审评审因素未量化、表述模糊的 | 禁止设置 |
47.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试用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 禁止设置 |
48.对服务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 | 提供供应商确认的、相应的证明材料 |
49.星号条款的设置超过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或同一招标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打*号条目在10个以上的 | 不超过技术条款总数量的20% |
50.原则上不能设置“#”号条款,如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需要设置“#”号条款,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 | 原则上不能设置“#”号条款,如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需要设置“#”号条款,不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 |
51.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 禁止设置 |
52.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 禁止设置 |
53.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54.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 禁止设置 |
55.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明确说明查询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 | 禁止设置 |
56.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 | 禁止设置 |
57.去掉最低报价的 | 禁止设置 |
58.要求地域性业绩 | 禁止设置 |
59.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 禁止设置 |
60.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 禁止设置 |
61.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 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 |
62.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的 | 禁止设置 |
63.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 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 禁止设置 |
64.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 禁止设置 |
65.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 合理设置 |
66.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 | 合理设置 |
67.分值设置与服务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 合理设置 |
68.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 合理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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