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354~357政采信息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五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央财经大学校园网建设采购项目第三包”(招标编号:GC-HG16037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金钻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器2号楼一层2157-2161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采购人:中央财经大学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博略顺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8层810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金钻芯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中标产品“入侵防御设备”不具备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资质,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为“入侵防御产品需具备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博略顺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其投标产品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认证证书》,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产品证书的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6年9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五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体育大学校园屋面防水及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GC-GG150180)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北京楚海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关帝庙路49号
当事人2:北京体育大学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48号
当事人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来函反映中标人北京楚海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海力公司)投标时提供的“窦店镇芦村中学学生公寓楼顶防水工程”的业绩证明是伪造的,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请求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举报事项,楚海力公司投标时提供的“窦店镇芦村中学学生公寓楼顶防水工程”的业绩证明是伪造的,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经审查,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回函均表示,没有芦村中学,也没有芦村中学学生公寓楼顶防水工程。楚海力公司提供的关于“窦店镇芦村中学学生公寓楼顶防水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是虚假的,其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对楚海力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2016年9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五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250号B座6楼
二、基本情况
2016年3月,本机关在依法对“上海海关金关工程二期上海青浦核心应用处理节点机房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PCMET-15109G595)作出监督检查处理中,发现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材料进行投诉的行为。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上海壹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6年9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五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金税三期工程第二阶段税务总局计算存储资源项目第1包虚拟化服务器和交换机设备包”(项目编号:GXTC-1601020)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当事人: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招标)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
二、基本情况
检举人反映,本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中标公告中未查询到招标文件和主要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检举人请求依法责令采购人重新发布中标公告,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受理,对检举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项目的中标公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检举事项不成立。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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