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括下列3种情形: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是指固定存储中计算机内部随时可供提取、查阅、使用的数据,或者已经进入计算机正在进行加工、处理以及通过线路而由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递过来的数据。破坏应用程序是指通过输入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的行为。这种情况包括篡改他人高考志愿,非法进入选课系统,篡改他人选课信息。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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