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七条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对达不到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区县评审专业人员资格条件参照第七条和第八条办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1寸免冠近照两张;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十条凡经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并由财政部门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由市财政统一印制,市级政府采购专家的资格证书由市财政局颁发。区县评审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由区县在市财政统一领取,加盖当地财政印章后送市财政盖章生效。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况者不再担任评审工作,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不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有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四)因身体等其他原因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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