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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15-03-10 11:49: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召开的一、二类会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三类会议及培训均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自治区各类会议现行标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分别确定一、二、三类会议及培训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单位和价格,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布,并代表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与会议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协议》(以下简称《会议接待协议》)。

第四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会议接待价格可由办会单位与会议接待单位在最高限价内协商确定。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一、二类会议,须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接待单位召开。本单位所属的非会议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接待本单位三类会议和培训,但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定点会议接待单位的中标价格。

第六条  会议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单位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重新确定,予以公布。

第二章  会议采购程序

第七条  一、二类会议办会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会议计划和会议通知,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准会议经费并下达会议费控制额度,然后选定会议接待单位,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三类会议和培训由办会单位选定会议接待单位后,报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八条  办会单位在最高限价内,与会议接待单位协商,确定具体会议接待价格。

第九条  办会单位与会议接待单位签订《会议接待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会议名称、时间、人数、价格、服务承诺等内容。

第十条  一、二、三类会议和培训举行期间,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会议开支和会议接待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重要会议应驻会监督。

第三章  会议费结算

第十一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制度。不得多会并结或定期结算。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会议接待单位如实填写《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费用支出明细表》  (以下简称《会议支出明细表》),报办会单位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办会单位填写《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会议费用结算单》  (以下简称《会议费用结算单》),附《会议支出明细表》,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按《会议接待协议》、《会议接待服务合同》及会议费开支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会议期间发生费用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一、二类会议办会单位将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初审后的《会议费用结算单》、  《会议支出明细表》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办理结算业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其中,一类会议可由财政直接支付部分,凭《会议接待服务合同》及相关票据,由财政直接支付会议接待单位或供应商。二类会议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接待服务合同》及相关票据,由财政直接支付会议接待单位,除此以外的会议费其他支出部分,由办会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三类会议和培训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办会单位与会议接待单位自行结算。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坚持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节约资金用于补助办会单位办公经费。

第四章  会议接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会议接待协议》和《会议接待服务合同》,做好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会议的接待工作,确保会议安排优先、服务优良、饭菜优质,价格优惠。

第十七条  会议接待客房环境(卫生间、冷暖气、冷热水及基本配置)应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

第十八条  会议用餐餐厅及餐饮器具均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如在非常时期,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住宿、餐饮及其他服务的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承办会议的宾馆饭店在办会前应主动征求办会单位的意见,保证饭菜品种和质量。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会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对会议期间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保证会议服务的各项设备及设施完好,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有权拒绝办会单位提出的违反《会议接待协议》或《会议接待服务合同》规定的要求,不得为办会单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会议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单位信息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在会议定点接待期内,按照《会议接待协议》及有关规定,对会议定点接待单位履行协议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办会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人数和会议天数,不得突破会议费限额标准,不得将与会议无关的费用列支会议费中。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会议规定,节约开支。

第二十六条  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办会单位不经政府采购程序办会、擅自到非会议定点接待单位办会或将与会议无关费用列支会议费中的,按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处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会议费用。

第二十八条  会议接待单位不履行协议和合同规定、擅自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标准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改正、扣缴履约保证金或取消会议定点接待单位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呼和浩特地区以外举行的自治区本级一、二、三类会议和培训,除接待会议和培训的地点变更外,其他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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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内蒙古财政厅
    来源: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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