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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如何确定应先明示

2015-03-04 11:26:55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发出后,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有了统一的标准。根据这个通知,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示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但据调查,在操作实践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是会在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这个环节上麻烦不断。究其原因,不少是因为供应商不知道这一规定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又没有事先明确造成的。

据了解,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拓展,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也日益增多,但是一些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并不熟悉。相反地,对《招标投标法》倒是有些了解。而《招标投标法》并没有明确作为评判各投标报价依据的评标基准价如何确定。在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中,评标基准价的确定也不尽相同。有地方是这样规定的,根据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确定。对投标报价进行平均时,应舍去非正常的投标报价,减少其对报价平均值的影响,使报价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更具有代表性。常用方法有:采用最高或最低报价高于或低于次高或次低报价一定百分比时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规定报价平均值上下一定的百分率,超出此限的报价舍去,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供应商有了这些认识后,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明确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式的项目中,便出现了直接照搬非政府采购项目中经验的现象。待采购结束后,一旦发现自己的投标报价得分与自己的期待及理解不符时,便会提出质疑,甚至是投诉。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此时再向供应商解释“评标基准价是如何确定的、投标报价得分又是怎样计算的”就显得有些为时过晚。因此,笔者建议,虽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对评标基准价及投标报价得分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具体的操作中最好还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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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清晖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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