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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同方式应对投标人弃标行为

2015-03-04 11:26:54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具有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于明显低于成本报价的,评标委员会也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但据了解,在采购实践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不一定都能实现,尤其是对那些在评审中价格分占较大比例的项目更是如此。

因为在价格分占较大比例的项目中,唱标后投标人对自己在当次投标中的胜负也就基本有结论了。一些投标人在发现自己的报价大大高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或是发现自己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可能被发现其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时,往往会选择“放弃”投标。而这种“放弃”投标的表现形式又不尽相同:有的投标人是在澄清中提出放弃投标报价的承诺;有的投标人是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敷衍了事;有的则是拒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虽然这些行为都可能直接导致投标人不能正常地参与当次采购,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却应该以不同的方式应对投标人的这些行为。

对于投标人在澄清中放弃投标报价承诺的,应属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投标人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按照许多地方招标文件的规定,这段时间内撤回投标的,直接后果就是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如果投标人敷衍了事,就评标委员会对其价格的质疑,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完全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将其投标按照无效标处理;如果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但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不能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

笔者建议,对于投标人在澄清时可能出现的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处理方式。只有这样,投标人在“放弃”投标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理才会顺理成章,投标人也无从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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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清晖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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