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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就应受理质疑

2015-03-04 11:19:32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或许是基于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不少采购人都会在提采购需求时提出一些对于供应商的特定要求条件。

然而,他们提出的这些特定条件,有时会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要求采购人代表修改这些条款时,还不时遭到采购人代表的拒绝。这让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非常郁闷,以致采购文件发出后,一旦有供应商就此问题提出质疑,这些负责人有时就会把对采购人代表的不满情绪带到对待供应商的质疑中去:“别找我们,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提的,找他们去!”

如此对待供应商质疑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也就是说,根据此条的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的项目,供应商是有权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因此,笔者提醒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无论采购人代表如何强势地要将不合法的特殊需求“置入”招标文件、自己有多么不愿意“替人受过”,都不能直接给“挡回去”。

对供应商就技术需求提出的质疑,自己无法单方面作出答复的,可以协调采购人代表一起作出答复。如果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他们还可以提起投诉。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完全没必要因此做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事,那样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不久前,在一质量安全监测设备项目的采购中,某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就因此“吃了亏”。供应商遭到采购代理机构这位负责人的拒绝后,直接提起了投诉,还把他们拒绝受理质疑当作了投诉事由。最终,当地财政部门要求采购人代表修改歧视性条款的同时,认定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供应商质疑的做法不合法,给予了警告。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也因此被扣当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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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清晖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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