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厦门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应先有资金预算,再有采购预算。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遵循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的原则。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调整以及采购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做好与财政部门的工作衔接和配合。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从部门预算“二上”时开始编制。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二上”时,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及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对于本部门支出预算中所有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正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包括以下范围:
(一)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包括复印纸、笔、文件夹、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电视机、办公桌椅、学校课桌椅、医疗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财政投融资基建项目中的电梯(含扶梯)、中央空调、备用发电机组等。
(二)未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但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凡单位支出预算中需采购以上所列项目,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具体品目,形成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项目名称。指该采购项目对应的部门预算项目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指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具体品目。
(三)规格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指采购项目中货物类的具体规格、型号及主要的技术参数。
(四)数量、参考单价、采购预算资金合计。
(五)资金来源。指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六)需求时间。指采购项目预计的需求时间。
第九条 各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严格执行我市有关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采购要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单位实际需求,严格控制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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