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省80岁以上老人纳入老龄补贴 惠及900万人
人民网贵阳8月7日电 (记者 常红) 记者今日从贵阳举行的“全国老龄宣传工作”会议上获悉,全国高龄补贴制度已在多个省份全面建立,目前已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云南、宁夏等15个省份全面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惠及900万高龄老人。
记者了解到,截止2011年,我国有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约近2000万,并正在以每年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近年来,民政部继续推动各地逐步将本地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补贴保障范围,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计发高龄补贴,使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有力保障。
全国老龄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全国老龄办主任李立国此前曾表示,对于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在“老有所养”方面,全国老龄办将协调推动完善覆盖全体老年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拓展老年优待领域和范围,扩大高龄津贴和老年补贴。
15省区市普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据了解,在全国省份中,宁夏自2009年在全省普及高龄老人津贴制,作为西部并不发达的省份之一,成为推动老人津贴制度的“吃螃蟹”的首推者,宁夏在全国赢得了良好口碑。近年,其他省份也相继借鉴推广此政策,已做到普惠型的省份已经达到15个,另有一些省份也在一定范围内试行。
2009年5月7日,宁夏决定在全区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成为全国第一个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省区。凡具有本区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即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均可享受政府给予的高龄津贴。10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300元、90—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30%、80—89岁老年人按当地低保标准享受高龄津贴。津贴发放标准随着老年人年龄段按年份调整,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北京市自2008年开始,决定为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发放津贴,90—99岁,每人每月发放100元,10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津贴,高龄老人的津贴待遇水平随本市经济财政水平进行调整。而对80—89岁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补贴。
上海市规定,农村常住户籍2007年12月31日前满60周岁的老年农民(不包括已享受城保、镇保和征地养老待遇人员),其中60-65岁,每人80元/月;65岁以上每人100元/月。居住满30年且本市城镇户籍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其中,65-70岁每人400元/月;70岁以上每人500元/月。独居或纯老家庭本人每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本市户籍城镇80岁以上老人,其中,轻度失能老人每人150元/月;中度失能老人每人200元/月;重度失能老人每人250元/月。100岁以上老人每人300元/月。
天津80岁以上老人超过24.29万人,占老年人口的比例达14.9%。据介绍,天津市早在2011年就开始为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津贴的额度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上调。天津规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保障养老待遇,年满60周岁且具有本市20年以上户籍的人员,可享受老年人补助待遇,60——69岁,每人每月60元,70——79岁,每人每月70元,80岁以上,每人每月80元。
2011年初,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动各地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截止11月底,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都为当地100岁以上老人发放50-500元不等的长寿补贴。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珠三角9个地市和茂名市均已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补贴标准为:80-8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200元不等的高龄津贴,90-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200元不等的高龄津贴。其中,广州、东莞把津贴发放范围扩至当地70岁以上高龄老人。
陕西省2011年为80岁以上老人发放津贴标准为,80——89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超过100岁,发放200元。2012年2月,全省享受高龄老人补贴的老人年龄将由原来的80岁以上下延到70岁以上,同时将相应提高各年龄段的补贴标准。
2011年,新疆公布了80岁以上老人享受生活津贴标准。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99岁,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8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将老人享受津贴年龄降低为70岁。克拉玛依市大幅提高不同年龄段补贴标准,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吉林省目前已有7.4余万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享受到生活津贴。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标准为:百岁老人每人每月3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80—8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全省各地80—89周岁老年人的津贴全部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采取银行卡发放形式,按月或按季发放;90—99周岁老年人的生活津贴基本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百岁老人生活津贴均由老龄部门发放。
黑龙江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为具有省户籍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收入(含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009年起,云南省、州(市)、县三级共筹集资金为高龄老人发放津贴。其中,2011年共有66万余名80岁至99岁的高龄老人享受了每月人均30元的保健补助,1160名百岁老人享受到每月200元—500元的长寿补贴。云南还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龄津贴发放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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