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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务必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

2011-11-10 09:46:07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众所周知,绝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也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对投标有效期作出时间上的承诺。但不少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对于自己不着急的项目,总是表现得“不紧不慢”,忽视了投标有效期的问题。甚至有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也认为,很多项目的投标有效期都是90~120天,过不了。事实上,这个问题是忽视不得的。

不久前,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制服项目的采购中,就因为投标有效期的问题陷入了被动局面。在该项目的采购中,投标有效期为90天。评标结束后,由于距离单位统一换装的时间还很久,采购人代表便没着急发中标通知书,甚至忽略了投标有效期。

待到换装时间临近了,采购人代表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可中标供应商却迟迟不来签合同。采购人代表开始急了,给中标供应商打去电话催促。而对方却坦然地说:“投标有效期已过,我们的投标已经无效。”

尽管采购人代表之后了解到的实情是,中标供应商接了很多出口加工大单,不愿意再做之前的中标小项目……但此时,采购人代表却拿对方没辙,毕竟自己没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人家发出中标通知书。

无奈之下,采购人代表把怨气撒到了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身上:“让你们招个项目,有投标有效期的限制也不提醒一下……”边抱怨边催促:“换装的时间就要到了,这个项目一天也不能拖!”

因此,为了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在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代表时,就对其进行必要的提醒--过了投标有效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如果投标有效期过了还未发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应通知中标供应商顺延投标有效期,如果供应商不愿意顺延,那么原中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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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清晖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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