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广旭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青海广旭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付永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MA759UBD1J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9号12号楼科教大厦19楼1-187号
你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参加“两个责任”目标公示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
星磋商(货物)2024-097〕,涉及金额140万元。在该项目的投标过程中,你公司
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
一、违法事实
经核实,你公司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产品检测报告,上述事实有磋商
应文件、河北省公共安全及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情况说明等资料为证,构成
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对政府采购市场秩序造成了明显破坏。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
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
出《西宁市城东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东财采监告字〔2026〕4号)并送达、
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放弃陈述、
辩、听证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
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罚款7000元(1400000×5%=7000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
的,本机关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款流程:1、缴款人至西宁市城东区
政局领取《财政非税收入缴款书》。2.缴款人凭《财政非税收入缴款书》至银行柜
(农业银行、青海银行、中国银行等西宁任一网点)缴费。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
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
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
定强制执行。
西宁市城东区财政
2026年2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