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应当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应当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和一名经济专家。谈判小组具体人员组成比例,评审专家选取办法及采购过程中的人员调整程序按照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定。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合作创新采购强调采购人负责组建谈判小组,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可通过制定内控制度规定确定谈判小组中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比例,是将采购决策权交给采购人、让采购人在采购中更有效地行使其主体权利。 详情>>
政府采购业内专家徐舟表示,合作创新采购周期长、风险大,整个采购过程涉及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谈判小组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首购评审等工作,在合作创新采购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谈判小组需要就合作创新采购的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研发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与供应商进行交流、谈判。同时,合作创新采购往往竞争不足,研发合同又是成本补偿合同,怎样既达成创新研发目标又确保价格合理是一大难点,13号文为此设计了一套较为复杂的价格管控机制。相应的,谈判小组在合作创新采购过程中,需要就创新产品的最高研发费用、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激励费用的设置等经济问题,与供应商开展交流、谈判。因此,13号文规定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和一名经济专家。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