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审查启动,谁说了算?(182-210)
是否启动低价审查机制,是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评标委员会的决定是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下做出的,原则上应予支持。
为了保证采购货物的质量,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来提供,但有的资质证明文件要求未必合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案是不合规。根据国库司对网友的留言答复(编号9191-3640996):原则上投标人只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若采购人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质疑答复是否需要经过评标委员会签字才有效?某高校智慧校园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采购人认为B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发布中标结果变更公告,A供应商不再是中标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规格型号等,规格型号来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如果投标产品没有明确规格型号,会怎么处理呢?
经常有供应商跟我们说,某个政府采购项目有指向性,能满足需求的不足三家。那么,市场上存在3家能满足要求的品牌产品,就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吗?
供应商在投标中,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果对质疑不满意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但投诉也有可能被驳回。
某小学新建工程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人A公司提起30个投诉事项,指出核心交换机、智慧黑板、智慧大屏、教学智能笔、智能班牌等设备的技术参数或评分因素倾向X品牌,防火墙产品的评分因素倾向H品牌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A供应商参与了某系统开发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中标结果发布后,A供应商认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合理评估,对低于成本的低价投标作出无效处理。但在本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能履行职责,导致低价投标单位继续参与评标。
A供应商因对某体育馆音频系统改造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文件中设置的部分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所谓“特定产品”,是指采购产品技术指向某一种产品、某一个产品、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是否指向特定产品,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评判。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在《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中,要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的数据”。但对于“上一年度的数据”如何计算,附件中并未说明。我们认为,此处“上一年度的数据”,一般采用上年末从业人员数
A供应商就某智慧病房项目提出质疑投诉,称中标结果公告只有中标人和中标金额,既没有公布其他投标人的得分及排序,也没有通知各投标人得分及排序情况,属于违法情形。
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明确了核心产品,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中,其中第1名与第2名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合不合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大型企业控股的公司可以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吗?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某IT设备采购项目中,由大型企业控股的A供应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中标该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被质疑投诉并成立,投诉事项为A供应商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
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C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称,A公司投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信息填写不全,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A公司不是本项目的合格供应商。
B省C市财政局最近发布的一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通知书显示,2023年9月,A公司在参与当地某单位采购的道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成交后,一直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次月,A公司向采购人递交了《中标放弃函》,明确表示放弃中标。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已经提供了明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施行三年了,我们发现供应商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正确而导致投标无效的情形也有不少。那么《中小企业声明函》怎样避免格式出错?
某学校对教室多媒体设备进行改造升级,中标结果发布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依法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产品的节能证书颁发日期晚于开标日期,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但财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却认定投诉不成立,这是怎么回事?
A供应商参与某大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时,误将《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填成了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据此没有给予A供应商10%的价格扣除。
近期,全国多地遭遇暴雪袭击,受此影响,一些项目要求邮寄的投标、响应文件在运输、投递中耽搁,无法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送达。其实在过去,许多供应商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去年12月,A供应商在参与某高校信息化项目采购时,其投标文件的邮寄因暴雪而延迟送达,导致投标文件被拒收。
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贴出两张罚单,两家银行因为信息系统、数据中心不符合监管要求,分别被处以罚款430万元、400万元,被处罚金额合计达800万元。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一百九十五号),是一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关于一个科研单位用具采购项目,A公司的第4项投诉事项为项目采购预算明显虚高。财政部认为上述投诉事项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在第二千一百八十九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依法对某指挥系统建设采购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一百八十八号),高性能计算集群采购项目,投诉人因对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其中一项投诉事项为:A公司未因投标报价过低而被拒绝投标,废标理由不合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母公司和子公司投一个标,合规吗?某软件正版化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了母、子公司共同投一个标的情况。对此,有人认为,母公司和子公司不能投同一个标。那么真的如此吗?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专业工作能力。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某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评审办法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的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评审因素,分值设置为3分。该行为是否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某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A公司提出质疑称,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使用其母公司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那么,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吗?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44寸显示设备,而中标供应商的演示设备为52寸显示屏,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演示产品与招标所需产品差别明显,直接影响演示表现,属于“无实际设备演示”,不应得分。那么,供应商提供的演示设备非投标产品,应该得分吗?
A供应商认为,参数中仅提到“采用彩色LCD显示技术”,但无LCD显示屏具体规格要求、技术参数等,供应商无法应标。那么,非核心设备采购可以不作参数要求吗?
业绩可以作为评分项,但需要注意两个要点:一是不能设置特定主体、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为评分项。二是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类业务业绩的具体范围,不能限定业绩所属的行业、行政区域、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则以A公司没有递交投标文件为由拒绝其参加开标。但是,A公司代表仍然态度坚决地要求参加开标。那么,依法获取了招标文件但未递交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参加开标吗?
某智慧教育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只能由两家供应商组成”。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该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采购人可以限定联合体成员数量吗?
在中标公示期间,B供应商口头向采购人提出为何报价最低却没有中标的问题,采购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经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后维持原评标结果。随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口头答复了B供应商质疑事项不成立。
合格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开标现场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并接受现场身份核验,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对此,有供应商提出质疑。那么,供应商必须参与现场开标吗?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制度设计就是“先明确需求再报价”,在磋商需求的过程中,随着需求的不断变化,可能会出现完成项目需求成本相应增加的现象,因此要求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不合理也不合规。
采购某IT设备,在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中将属于某供应商的专利设为评分项,这样可以吗?专家认为不可以,构成对拥有特定专利供应商的指向性。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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