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主体中的事业单位是谁?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发布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其中,有一条针对集团下属子公司参与同一个采购项目的案例:审计部门在对某单位的文化交流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参与该项目中的A公司和B公司投标代表的社保,均由未参与该项目的C公司缴纳。
投诉人提出30多个投诉事项,其中指出核心交换机、智慧黑板、智慧大屏等设备的技术参数或评分因素倾向A品牌、防火墙产品的评分因素倾向B品牌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财政部门认为,虽然投诉人部分投诉事项提供的事实依据还有不足之处,但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人,应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人在投诉答复时提供的佐证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有关技术参数和评审因素的设置未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发布了政府采购一系列违法问题案例。其中有一条针对质疑函的案例:某供应商(本文以“A公司”指代)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质疑函邮寄地址,邮寄了质疑函,但2次邮寄均被退回,邮局称该地址无法送达。
关于串通投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七种情形属于恶意串通,其中三种情形属于“供应商之间”的串通:一是协商响应报价和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内容;二是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三是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已经有许多项目不再规定投标保证金,这是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亮点之一。那么,供应商若出现违法情形,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要如何处理呢?
供应商中标后可以放弃中标资格吗?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某计算机采购项目中,A供应商以低价中标。中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又觉得亏本,放弃了中标资格。最终,该项目中标资格顺延至第二中标候选人B供应商;A供应商则依法被处以罚款,并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个问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怎么界定?这个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也有明确答案,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其中,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今年8月,某单位省级指挥中心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65万元,采购需求包括业务专用展示系统等核心产品在内的LED显示屏设备。项目拟采用先进的软硬件技术产品,建设科学、先进的指挥中心,从而实现合成研判常态化、管控精准化、指挥调度扁平化。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专业工作能力。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某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评审办法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的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评审因素,分值设置为3分。该行为是否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某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A公司提出质疑称,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使用其母公司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那么,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吗?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44寸显示设备,而中标供应商的演示设备为52寸显示屏,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演示产品与招标所需产品差别明显,直接影响演示表现,属于“无实际设备演示”,不应得分。那么,供应商提供的演示设备非投标产品,应该得分吗?
A供应商认为,参数中仅提到“采用彩色LCD显示技术”,但无LCD显示屏具体规格要求、技术参数等,供应商无法应标。那么,非核心设备采购可以不作参数要求吗?
业绩可以作为评分项,但需要注意两个要点:一是不能设置特定主体、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为评分项。二是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类业务业绩的具体范围,不能限定业绩所属的行业、行政区域、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则以A公司没有递交投标文件为由拒绝其参加开标。但是,A公司代表仍然态度坚决地要求参加开标。那么,依法获取了招标文件但未递交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参加开标吗?
某智慧教育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只能由两家供应商组成”。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该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采购人可以限定联合体成员数量吗?
在中标公示期间,B供应商口头向采购人提出为何报价最低却没有中标的问题,采购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经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后维持原评标结果。随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口头答复了B供应商质疑事项不成立。
合格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开标现场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并接受现场身份核验,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对此,有供应商提出质疑。那么,供应商必须参与现场开标吗?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制度设计就是“先明确需求再报价”,在磋商需求的过程中,随着需求的不断变化,可能会出现完成项目需求成本相应增加的现象,因此要求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不合理也不合规。
采购某IT设备,在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中将属于某供应商的专利设为评分项,这样可以吗?专家认为不可以,构成对拥有特定专利供应商的指向性。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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