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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使评审专家依法履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履职关系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如何促使评审专家依法履职,一直是各地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比如,建立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指标、对拟聘评审专家开展初任考试、对评审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专家开展约谈工作等,本专题进行呈现。

湖南

湖南完善评审专家管理制度,每两年开展续聘考试

专家参与到政府采购评审环节中,既是制度安排,更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如何抓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训、用、管工作,已成为政府采购改革重要工作。湖南省评审专家体系庞杂要求高、融入各行分布广、来源众多分类细,为了积极发挥专家在政府采购中的专业评审作用和把关定向功能,湖南省财政厅修订出台《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格执行政策法规要求,构建了多层次、多维度的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体系。详细>>>

湖南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负面清单

湖南省财政厅修订出台《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

《办法》改进了评价指标体系,由原来的等级指标改为负面清单式指标,列出了32项评审专家负面行为。根据评价结果,对违规评审专家视情节给予暂停评审资格3个月、6个月、1年和解聘等处理。详细>>>

湖南:4月15日启动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履职评价

湖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对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通知》中指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省财政厅会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对排名位于后1/3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详细>>>

山东

山东:评审专家存在23种情形,会被处以信用黄红牌​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建立评审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将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违纪及评审异常等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违法违纪评审专家实施红黄牌惩戒。

评审专家有下列十种情形的,亮红牌。被亮红牌的专家,由专家所属分库或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省财政厅给予解聘处理。详细>>>

山东新专家管理办法,注重专家业务培训

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裁判员,业务能力将很大程度影响政府采购的成败。记者了解到,《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强调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明确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培训指导。

谁应该肩负起培训指导职责?《实施办法》明确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规则,负责全省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评价考核;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市分库评审专家进行业务培训、评价考核。详细>>>

山东:理顺管理体系,实现专家闭环管理

在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实施中,评审专家作为独立第三方,在评审工作中提供独立的专业意见。”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韩己峰认为,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直接关系政府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关系采购资金的使用绩效,也关系国家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详细>>>

江苏

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补考抽取率降低10%

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23〕123号),对评审专家入库培训、年度考核及续聘管理作出要求。

考试合格分数为80分,考试通过的评审专家下一年度可继续参加评审;考试未通过的评审专家可参加补考,补考通过的评审专家抽取概率降低10%;当年未参加考试以及补考未通过的评审专家予以解聘。详细>>>

江苏出台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指标

9月20日起,江苏省财政厅将在全省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江苏省财政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库”系统对代理机构的16个评价指标逐项打分,做出评价。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评审专家的18个评价指标逐项打分,做出评价。详细>>>

河北

河北:加强评审专家业务能力考核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目前在库评审专家4万余人,覆盖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1000多个专业类别,评审专家发挥其专业优势,为全省各级采购人顺利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提供了重要保障。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实际工作中存在专家抽取不规范、专家权责不对等、专家劳务报酬不细化、专家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

上述负责人介绍,结合该省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实际,需对评审专家在能力考核、评审专业选择、职责权利义务、劳动报酬支付、不良行为等方面进行细化,不断提升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水平。为此,河北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起草印发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共八章五十六条内容。详细>>>

云南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如何管理?云南征求意见

云南省财政厅起草了《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者获得省级以上课题研究、技能比赛等体现专业技术水平的奖励、表彰,且从事该技术领域工作满8年;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具备无纸化评审能力,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详细>>>

云南:将试行开展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是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的“信用评价系统”进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情况进行履职评价,财政部门将评审专家参加培训考试和受到处理处罚两个方面的情况记入评价;评审专家按其参加评审的采购项目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价,采购人按其委托的采购项目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财政部门将采购代理机构受到处理处罚的情况记入评价。详细>>>

重庆

重庆开展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

结合具体工作实际,重庆市制定了《重庆市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重庆市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并将在“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建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端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该端口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的工作情况逐项打分评价,并由监管方和采购人对履职评价结果进行合理运用。详细>>>

四川

四川修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修订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53条,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

信息变更上,明确评审专家在续聘时才可以增加评审品目,减少评审品目的除外。信息保护上,明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评审专家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评审专家个人信息,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评审专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专家惩罚上,增加评审专家处理处罚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条款。调查处理上,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权限,在暂停期限结束前,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详细>>>

河南许昌

河南许昌:严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建立和加入网络群

河南省许昌市财政局日前发布了《关于严禁许昌市政府采购专家库评审专家建立和加入网络群组的提醒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不得私自建立或加入微信群、QQ群等专家交流群或协作群,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二是已建立的网络群组,群主应即刻解散。加入上述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的评审专家应立即退出。详细>>>

江西吉安

吉安:严管入库专家,优化监管模式

“江西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这是《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的内容。江西省吉安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科负责人罗春华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吉安市财政局紧紧围绕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要求,积极探索运用政府采购模块化全局数据管理模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吉安市2023年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标提升实施方案》,按照“全域监管、精准定位、市县联动”的方式,从深化数字赋能、优化监管模式等方面稳步推进吉安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攻坚提升。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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