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主体中的国家机关是谁?
国家机关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之一,那么,国家机关具体指谁?
财政部8月8日公布的第2026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某公司因对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其中一条投诉内容因未经质疑,而被财政部驳回。
今年6月,某科技公司以45万元成交一个信息化采购项目。采购人发布成交公告并向该公司发送成交通知书后,该科技公司出具弃标函,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弃标原因是“合作厂家前期对产品理解有误,无法按期供货,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一直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资格条件之一。A公司参与某信息化项目中标后被B公司提出质疑,称A公司在投标前三年内被某地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要求认定A公司中标结果无效。
根据《宪法》,我国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权力机关等。 1.所谓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某信息化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对资格要求设为供应商应具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发现,A公司提供的资质材料中没有包括这一项内容,于是判定为无效投标。那么,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项目,供应商还能参加吗?
在IT采购项目中,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参加投标(响应)的情况比较常见。两年前,《投标说》栏目曾经解读过相关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投标问题。近期,网友再次通过社交平台咨询此类问题。
四川省某地财政部门在对一家医院的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A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于是,财政部门向A公司发送了《调查取证通知书》和《投诉答复通知书》,A公司拒绝向财政部门提供任何情况说明和佐证材料。
近段时间,有关《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话题在政府采购业内引发热议,有部分供应商主观认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也应当通过资格审查。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专业工作能力。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某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评审办法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的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评审因素,分值设置为3分。该行为是否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某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A公司提出质疑称,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使用其母公司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那么,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吗?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44寸显示设备,而中标供应商的演示设备为52寸显示屏,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演示产品与招标所需产品差别明显,直接影响演示表现,属于“无实际设备演示”,不应得分。那么,供应商提供的演示设备非投标产品,应该得分吗?
A供应商认为,参数中仅提到“采用彩色LCD显示技术”,但无LCD显示屏具体规格要求、技术参数等,供应商无法应标。那么,非核心设备采购可以不作参数要求吗?
业绩可以作为评分项,但需要注意两个要点:一是不能设置特定主体、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为评分项。二是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类业务业绩的具体范围,不能限定业绩所属的行业、行政区域、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则以A公司没有递交投标文件为由拒绝其参加开标。但是,A公司代表仍然态度坚决地要求参加开标。那么,依法获取了招标文件但未递交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参加开标吗?
某智慧教育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只能由两家供应商组成”。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该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采购人可以限定联合体成员数量吗?
在中标公示期间,B供应商口头向采购人提出为何报价最低却没有中标的问题,采购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经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后维持原评标结果。随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口头答复了B供应商质疑事项不成立。
合格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开标现场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并接受现场身份核验,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对此,有供应商提出质疑。那么,供应商必须参与现场开标吗?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制度设计就是“先明确需求再报价”,在磋商需求的过程中,随着需求的不断变化,可能会出现完成项目需求成本相应增加的现象,因此要求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不合理也不合规。
采购某IT设备,在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中将属于某供应商的专利设为评分项,这样可以吗?专家认为不可以,构成对拥有特定专利供应商的指向性。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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