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分值设为“优良中差”行吗?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但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前就具备这样的条件,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应该允许投标人在中标后的一定时间内建立本地化服务。
西南某单位采购一批太阳能设备,在采购文件中将设备参数对应的技术评分分值以“优、良、中、差”作为标准,致使满足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评审专家以此为由称无法评审。最终,项目终止采购并发布了废标公告。
东北某单位防汛应急监管平台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预算金额为58万元,采购内容包括平台软硬件维护、通信传输、网络安全和硬件设备更换及购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磋商报价。那么,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属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要奖项,是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一种奖励,含金量非常高。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专业工作能力。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某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评审办法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的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评审因素,分值设置为3分。该行为是否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某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A公司提出质疑称,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使用其母公司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那么,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吗?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44寸显示设备,而中标供应商的演示设备为52寸显示屏,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演示产品与招标所需产品差别明显,直接影响演示表现,属于“无实际设备演示”,不应得分。那么,供应商提供的演示设备非投标产品,应该得分吗?
A供应商认为,参数中仅提到“采用彩色LCD显示技术”,但无LCD显示屏具体规格要求、技术参数等,供应商无法应标。那么,非核心设备采购可以不作参数要求吗?
业绩可以作为评分项,但需要注意两个要点:一是不能设置特定主体、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为评分项。二是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类业务业绩的具体范围,不能限定业绩所属的行业、行政区域、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则以A公司没有递交投标文件为由拒绝其参加开标。但是,A公司代表仍然态度坚决地要求参加开标。那么,依法获取了招标文件但未递交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参加开标吗?
某智慧教育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只能由两家供应商组成”。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该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采购人可以限定联合体成员数量吗?
在中标公示期间,B供应商口头向采购人提出为何报价最低却没有中标的问题,采购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经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后维持原评标结果。随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口头答复了B供应商质疑事项不成立。
合格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开标现场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并接受现场身份核验,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对此,有供应商提出质疑。那么,供应商必须参与现场开标吗?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制度设计就是“先明确需求再报价”,在磋商需求的过程中,随着需求的不断变化,可能会出现完成项目需求成本相应增加的现象,因此要求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不合理也不合规。
采购某IT设备,在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中将属于某供应商的专利设为评分项,这样可以吗?专家认为不可以,构成对拥有特定专利供应商的指向性。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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