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图片

如何准确认定“重大违法记录”?

“责令停业整顿”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被暂扣营业执照,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罚款达到多少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本专题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相关问题进行辨析。

供应商被 “责令停业整顿”,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吗?

2010年5月1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书面答复国务院某部门称:“责令停业整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2010年7月6日,公安部法制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海南省公安厅警令保障部法制处的批复函中也认定:“责令停业整顿”,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因此,亚利认为:“责令停业整顿”既包含了“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也包含了“限期整改”行政命令。具体到本案例中,“F公司被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应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之规定。在资格审查阶段,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成的资格审查小组人员应当认定F公司投标无效,其中标自然也应是无效。详细>>>

供应商被暂扣营业执照,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吗?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五项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这里很明确,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而不是“暂扣”。我们不应当随意对法律法规作出扩大化解释。所以,政府采购中不能以供应商被暂扣营业执照作为拒绝其投标的理由。详细>>>

法定代表人因串标被刑事处罚,能认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吗?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公为良律师进一步表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重大违法记录”进行了解释,明确了重大违法的行为主体为供应商,不包括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曾把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供应商本身一同纳入到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制主体范围内,但是最终正式通过的、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重大违法记录”仅针对供应商本身。因此,如果仅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串通投标被刑事处罚,该公司未被刑事处罚,也没有其他的重大违法记录,则该公司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条件。详细>>>

“较大数额罚款”达到什么标准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到的“重大违法记录”要求对供应商的罚款数额达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过去对于“较大数额罚款”没有统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但是2022年2月8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即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详细>>>

子公司(分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母公司(总公司)参加政府采购受影响吗?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那么,子公司或分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母公司还能参加政府采购吗?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的答复,对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母公司不受影响。对分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相应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以下为答复全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供应商近三年重大违法记录做了解释,现实际操作遇到一个问题,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或门店)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总公司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例:某大型商业集团公司下属门店因消防安全问题被责令停业整顿,集团公司业务并未受影响,集团总公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资格是否有效

答:对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母公司不受影响。对分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相应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联合体中成员有重大违法记录,该联合体能否参加投标?

问:联合体中的某一个成员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该联合体能否参加投标?

答:不可以。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均应当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果其中某一成员有此事项,该联合体不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免费
去看看
广告

本网发布内容已拥有版权或授权。如需转载,须获得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及作者姓名,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准确性。否则,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版权合作邮箱:liuhui#caigou2003.com(发邮件时#换为@)

正福易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