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书面答复国务院某部门称:“责令停业整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2010年7月6日,公安部法制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海南省公安厅警令保障部法制处的批复函中也认定:“责令停业整顿”,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因此,亚利认为:“责令停业整顿”既包含了“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也包含了“限期整改”行政命令。具体到本案例中,“F公司被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应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之规定。在资格审查阶段,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成的资格审查小组人员应当认定F公司投标无效,其中标自然也应是无效。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