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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评标结果”和“复核”有什么区别?

根据相关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那么,评审过程中,具体该如何处理“核对”和“复核”程序相关的问题?

“核对”和“复核”在主体和程序上有什么差异?

从主体看,“核对”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实践中多是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未签字之前对评审结果的检查动作;“复核”是评标委员会签署评标报告前后评审专家对自己做出的评审结果的检查动作,也可以是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做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两项工作是“核对”: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由此可见,“核对”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针对评审情况的权利和职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四条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这里的“复核”即为评审专家对自己做出的评审结果的检查、修正。当然,也可以是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做出。

复核、重新评审、重建评标委员会有何区别?

复核与重新评审都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评审专家在评审环节的错误纠正机制,纠正的是评审专家的评审错误行为。区别在于,复核是在评标报告签署之前,重新评审是在评标报告签署之后。

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对评审意见的检查。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

重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通常是一种违法纠正机制,纠正的是评标专家或针对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详细>>>

采购代理机构为什么要“核对评审结果”?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理所应当要对采购结果的合规负责,这和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并不存在矛盾。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是指专家以自己的特长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客观公正的评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应该看到,在近20年未有效进行过系统化专业化培训的特定情况之下,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职业素养是参差不齐的,把采购项目的决策权完全交给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任由专家在评审中犯各种错误而坐视不管,不仅直接影响采购结果和项目成败,也与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违背。采购代理机构应主动作为,在法律框架内,不越位、不缺位,认真核对评审结果,发现专家的评审错误也能够走上前去纠错,要求专家复核自己的评审打分。详细>>>

采购代理机构如何“核对评审结果”?

怎么进行核对呢?核对的时间点是在评审报告签署前,此时评审报告尚未形成,修正错误不存在改变评审结果的问题,也不需要书面报告财政部门。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由此可见,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接触评审材料、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结果核对,并没有法律障碍。首先,应当限定代理机构人员进入评标室核对评审结果的人数,也须穿着明显标志服装和佩戴对应姓名的工作牌,在核对过程中不得离开评标室;其次,应当加强评标室的硬件建设,设置高清摄像头,做到监控无死角,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专家的沟通行为应全程可视,对话要清晰可闻;复核修正的结果需要专家书面签字,并在评审报告中给予记录。详细>>>

代理机构可以核对符合性审查结果吗?

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综合比较与评价,这三个环节同等重要,哪个环节出现失误,都会直接影响采购结果和项目成败。采购代理机构应主动作为,认真核对符合性审查结果。这样做,可以有效减少采购结果公告后才发现问题的被动情况,既确保了项目的成功,也提升了采购效率。

综上所述,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是指专家以自己的特长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客观公正的评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代理机构任由专家在评审中犯错坐视不管,才是独立评审。如果代理机构走到了一个极端,因为担心“干涉”专家评审而放弃核对本分也是职责缺位。代理机构要明确知道,评审报告签署前,对评审结果的核对,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应放弃,尤其是符合性审查更应该注意。详细>>>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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