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的法律性质,一旦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就等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达成一致,供应商响应文件已为采购人所接受。政府采购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通过要约、承诺方式成立合同的基本理论。上述采购案例中,采购人到底可不可以改变付款方式呢?笔者认为,不可以。因为磋商采购文件中已将付款方式作为商务条款,并且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也对此存款方式完全响应。详细>>>
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理方式与一般民事合同有哪些差异?
政府采购中,付款方式能在签合同时修改吗?合同履行一年后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可以增加费用吗?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有哪些?……政府采购中合同在这些问题的处理方式上都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本专题逐个进行辨析。
根据政府采购的法律性质,一旦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就等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达成一致,供应商响应文件已为采购人所接受。政府采购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通过要约、承诺方式成立合同的基本理论。上述采购案例中,采购人到底可不可以改变付款方式呢?笔者认为,不可以。因为磋商采购文件中已将付款方式作为商务条款,并且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也对此存款方式完全响应。详细>>>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涨属于不可抗力吗?A供应商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为由增加合同款项合理吗?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告诉记者,从各地的实践来看,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是周期性的,物业服务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A供应商应当对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导致的用人成本上涨有所预见。因此,对于A供应商来说,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应当理解为市场风险而非不可抗力,其后果应当由作为市场主体的A供应商自己承担。详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并给出了“不可抗力”的定义: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具有偶发性,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等;另一种是社会异常行为,如战争、疫情等。
上述的A公司和甲公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这两个项目都属于疫情原因导致的,但都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前提是不能预见,而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已有近三年时间,供应商对行业应该有专业的判断,不能心存侥幸,轻率承诺。详细>>>
亚利认为,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招标投标程序具有不可逆的特点。本案例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无论投标人投标提供的15套之外的5套货物,是计算错误还是其他情形所致,投标人投标的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或范围不一致,都明显属于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属于投标人应承担的责任,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未发现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承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即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详细>>>
而对于政府采购合同来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也就是说,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内容就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这些内容的修改,就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实质性修改”。详细>>>
也就是说,在现行政府采购法的框架下,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变更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合同追加,一种是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回到我们开头提到的问题:以产品更新换代为由进行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追加,更谈不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不可以变更。
有人觉得难以理解:没有多花钱,还能买到更优质的产品,傻子都乐意,为什么就不行呢?这恰恰体现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所谓的“更优质”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政府采购追求的目标是满足采购需求,而不是更贵、更豪华。同时,换个角度来想,假如政府采购合同真的允许这样的变更,那么必定以后供应商和采购人都会冒出无数个类似的理由来违约,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将不复存在。详细>>>
什么是不可抗力,什么是无正当理由呢?业界专家表示,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二是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遭受不可抗力理由,供应商负有举证责任。而相对应的,无正当理由,比如成本上涨、产品停产无货、上游厂家变卦等则不属于正当理由。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会受到哪些处罚呢?该专家表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详细>>>
亚利认为,由于政府采购合同数量庞大且时效性要求较强,其形成又具有法定的程序性,一旦发生效力争议,就按照普通民事合同一律由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确认合同效力,必然导致采购效率的极大降低,浪费国家行政和诉讼资源。另一方面,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理应对中标、成交结果是否有效进行监管,因此给予财政部门认定政府采购合同效力的权力,更简便易行,更能提升裁决效率。亚利认为: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在规范政府采购合同方面,《政府采购法》与《民法典》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行使政府采购合同的撤销权。
当然,财政部门依法行使政府采购合同的撤销权,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挑战,当事人认为财政部门撤销政府采购合同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财政部门撤销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行为无效。详细>>>
政府采购领域首个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府采购政策解读、知识分享及招标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各方参加人铺设一条信息高速通道,满足你随时随地的采购、生意需要。
政府采购信息网
本网发布内容已拥有版权或授权。如需转载,须获得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及作者姓名,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准确性。否则,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版权合作邮箱:liuhui#caigou2003.com(发邮件时#换为@)
正福易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