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引出
1.资格审查错误可以重新评审吗?
2.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有权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吗?
3.可以要求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供应商资质多于非联合体投标供应商资质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上述案例中,我认为采购中心的答复和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没问题,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专家顾澄姗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能够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包括: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而资格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所以,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因为资格审查错误导致改变中标结果的,应报财政部门处理,必要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浪也认为,资格审查错误不可以重新评审,现行法规对“资格审查错误”并没有类似重新评审的纠错机制,87号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四条规定,资格审查错误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纠正资格审查错误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但这还只是草案,不能适用。
问题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顾澄姗和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珂认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虽然没有通过,但是依法获取了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问题三:特邀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认为,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和非联合体投标的资质要求设置是不合理,非联合体投标供应商不需要提供国家相关执照或者保安服务许可证,而联合体投标供应商却需要提供国家相关执照或者保安服务许可证,也就是说招标文件对联合体和非联合体要求不同的资格条件,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政府采购明令禁止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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