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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政府采购供应商又被拉黑了!1月违法失信记录盘点

2023年1月共有52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最多,有34条;第二的恶意围标、串通投标有11条。和2022年12月相比,这两类违法失信行为的条数正好对调。那么,哪些供应商被拉黑了?具体情况我们来看名单。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34)

企业名称:大庆市远奇经贸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2022年06月16日开标的大庆第一中学“2022年智慧黑板项目”([230601]QC[GK]20220020)1包中,投诉调查中发现,中标人大庆市远奇经贸有限公司投标中所提供的由深圳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YT2279086AS3376),经向深圳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发送询证函证实系伪造虚假报告。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2944000.00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1472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该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企业名称:大庆市华菁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2022年06月16日开标的大庆外国语学校“2022年智慧黑板项目”([230601]QC[GK]20220002)中,投诉调查中发现,中标人大庆市华菁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中所提供的由深圳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YT2279086AS3376),经向深圳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发送询证函证实系伪造虚假报告。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2528000.00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1264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该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企业名称:河南巨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17820.5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南昌德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南昌德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参加“吉林医药学院2021年中央转向-2-超声实训中心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项目编号为:0773-2141GNJLHWGK1934)”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类似业绩—凉城县中蒙医院移动式平板C型臂X射线机采购(项目编号:WSZCLCS-C-H-210027)项目中标通知书”为虚假材料。

处罚结果: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已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企业名称:开通车管家服务(温州)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2022年7月15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收到开通车管家服务(温州)有限公司线上发起的关于该项目的质疑,质疑当事人的《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鹿城分中心认为被质疑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嫌疑,向我局移送本案,我局于2022年8月2日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的规定

企业名称:芜湖宏嘉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处罚结果: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仟玖佰伍拾元整(990000元×0.005=4950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青海三硕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规出借资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14,356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青海高莱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规出借资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14,356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天津泽沐源餐饮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在参与天津市水务局机关食堂餐饮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2-D-0073)的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为虚假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即14080元(壹万肆仟零捌拾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北京阳光绿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金额¥900万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金额¥4.5万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成都喆鸿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参与并中标的仁寿县妇幼保健院空气消毒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4212022000099)政府采购活动中,资格响应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载明的”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的内容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淄博高新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认定的”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微型企业“结论不符,该公司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虚假材料,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39.07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953.50元(大写:壹仟玖佰伍拾叁元伍角整),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企业名称:四川苗西牟尼贸易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398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攀枝花市五月商贸部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398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眉山市东坡区业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398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凉山兴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398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凉山豪燕商贸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398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成都星标智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绵竹市教育信息与装备中心绵竹市学校健康教室护眼灯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6832022000017)中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45650.00元(按采购预算金额913万元*5‰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的规定

企业名称:成都铭吉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398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四川炬熹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采购活动中所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作假,产品不满足本项目参数,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成交。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四川炬熹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4928元(采购金额49.28万元*10‰),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从2022年12月02日起至2024年12月01日止)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

企业名称:宜宾苏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633.76元,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企业名称:八核云电信成都股份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2300元(采购金额的10‰),并处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四川益农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参加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人民政府杀虫灯货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502202200004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时,提交的本项目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中的”编号为2220016检验报告“系虚假材料,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1125元(大写: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按照涉案项目成交金额22.5万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广安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86892.6元(采购金额17378520元的千分之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四川福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

处罚结果: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84920元(捌万肆仟玖佰贰拾元)的罚款,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四川浦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参与遂宁中心医院河东二期直饮机采购项目时(项目编号:510901202200046)提供的其他响应文件第119页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的保险单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1.43万元(大写:壹万肆仟叁佰元整,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名称:成都晶美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达州市中心医院医学教学培训基地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7012022000028)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122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四川亿嘉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参与并成交的锦江镇彭家大塘治理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4892022000101)政府采购活动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负责人吴金香的环保工程专业资格证书审批机关为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经调查(询问)相关供应商、商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查吴金香职称情况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吴金香环保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信息情况不属实。该公司系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27523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3761.5元(大写:壹万叁仟柒佰陆拾壹元伍角),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企业名称:四川亚博尔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

企业名称:四川云瓴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

企业名称:四川蜀顺蓉通贸易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

企业名称:成都云马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13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成都好名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46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23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伍拾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商丘市恒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1120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青海盛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3075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恶意围标、串通投标(11)

企业名称:江苏新诚意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响应文件部分内容异常一致

处罚结果:罚款5000元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江苏青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响应文件部分内容异常一致

处罚结果:罚款5000元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淮安中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响应文件部分内容异常一致

处罚结果:罚款5000元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青海三硕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3075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青海仁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30750元,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企业名称:广西瑞利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与其他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37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广西胤祥恒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与其他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3712.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云南佳博实业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串通投标

处罚结果:1.处以1974元(大写:壹仟玖佰柒拾肆元正)的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名称:云南固滇应急救援设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串通投标

处罚结果:1.处以1974元(大写:壹仟玖佰柒拾肆元正)的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名称:福建鼎加实业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串通投标

处罚结果:1.处以1974元(大写:壹仟玖佰柒拾肆元正)的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名称: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1日向本机关送达《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舟检检诉意〔2022〕1号),建议由本机关对你公司在《浙江舟山现代海洋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营项目》(项目编号:0773-1841GNZSFWGK3214)招投标过程中实施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查明,你公司为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牟取利益,先后两次向陪标公司提供投标文件用于该项目围标,并与陪标公司达成了在围标目的实现后业务由你公司具体运营的约定。通过围标,国科华创高技术产业服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华创”)以3年381万元人民币的中标价成为中标人。项目中标后由你公司实际运营,根据该项目采购合同及市检察院关于本案的审查报告,该项目采购金额为381万元。2019年2月20日和2019年10月8日,国科华创分别以“咨询服务费”名义支付你公司577472元、477547.58元。后,因该项目提前终止,你公司再未收到该项目其他运营费用。上述两笔费用共计1055019.58元为你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全部收入。你公司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实施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处罚结果:1.罚款19050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没收违法所得243140.03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项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账号:120602012921039012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依据:2022年8月15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书面取证,要求你公司提交该项目的全部完整财务档案。8月22日,本机关委托舟山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公司在该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核算。11月11日,舟山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向本机关提交对你公司在该项目违法所得的核算报告,核算出你公司在该项目的总收入为1055019.58元。其中,税后收入为995301.46元,总支出为752161.43元,项目毛利为243140.03元。经本机关审查,认可该核算结果,认定你公司在该项目的违法所得为243140.03元。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5)

企业名称:元居建设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处罚结果:列入不良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名称:青海朝阳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罚款154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企业名称:温州牛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经查明,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在台州市黄岩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参加“西城街道大国璟幼儿园教室课桌椅、床采购”项目的开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该单位以598000元中标。中标结果发布后,该公司迟迟不肯签订采购合同,对于采购项目中的6人抽拉床给出替换其他品牌的协调方案。经过采购活动双方多次的沟通协商,该公司还是无法按照投标响应情况签订合同及时供货。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大国璟幼儿园认为温州牛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2022年10月20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局。

处罚结果:决定处罚如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玖拾元整(¥2990.00),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温州牛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编号为ZJWS2022-DGJYEY02采购文件中的教室课桌椅、床等采购项目-标项1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签署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企业名称:四川元合全商贸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罚款2737.7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黑龙江省漭源商贸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2022年7月6日开标的黑龙江省第十五届运动会检阅服及专业比赛服采购([230601]QC[TP]20220012)中,中标人黑龙江省漭源商贸有限公司中标公告发布后30日内未签合同,且提供货物与投标文件不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2572400.00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12862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该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拒绝监督检查、虚假陈述(2)

企业名称:五指山枫朗家居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拒绝监督检查、虚假陈述的情形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壹佰陆拾肆元伍角(小写5164.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企业名称:五指山东胜家具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拒绝监督检查、虚假陈述的情形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壹佰陆拾肆元伍角(小写5164.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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