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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环节,如何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正?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实际采购活动中,具体该如何澄清和修正?有哪些注意事项?

具体什么情形可以澄清?

澄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七个条件:

首先,澄清的内容仅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以及本案例中存在的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

其次,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不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即本案例中的采购中心),供应商也不得主动提出澄清;

第三,澄清的形式是书面形式,即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澄清、投标人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说明;

第四,澄清须经投标人确认,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要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第五,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澄清须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做出;

第七,澄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分。

详细:《投标文件澄清和修正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与报价清单不一致,可以澄清吗?

能否通过探究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修正投标文件尤其是开标一览表报价呢?亚利持不同意见。诚然,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最核心要素。一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最关键的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从这个角度来说,通常应认定:投标文件明细表中的报价应当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疏忽造成的“笔误”的的确确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简单用投标文件明细表中的报价修正开标一览表的“笔误”呢?亚利并不认同。投标人确实属于民事主体,但更是商事主体,因此,探究投标人投标行为的有效性,不能考察其民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而应当适用商法最突出的原则“外观主义”。什么是“外观主义”呢?外观主义是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以交易主体的行为外观为基准,推定交易主体的外在客观表示即为真意,而不再进一步探究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详细:《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与报价清单不一致,到底如何修正?》

资格审查阶段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吗?

​就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而言,只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阶段的评审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

那么在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自己是什么划型的企业吗?这个问题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三个网友留言时支持了这一做法(留言编号:9191-364099、9439-3649028、1063-3660188):若采购人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留言编号1063-3660188中,国库司进一步对什么属于“明显错误”予以明确:“如存在明显笔误、中小企业声明函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请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形作出判断。”“明显笔误”,比如经销商投标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一栏却错填成自己的名字;“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比如本案例中,供应商声明为小型,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却都属于中型企业,采购人就可以让供应商予以澄清。

详细:《案例|《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可以澄清吗?》

澄清时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供货”,可行吗?

业界资深专家提醒,评标时供应商的书面澄清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但是投标文件的响应产品必须有品牌、规格、型号,不能直接以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供货为由改变投标文件的产品、型号等内容,因为招标文件不可能规定品牌,但是投标文件响应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和参数都必须是确定的,澄清时这部分内容也必须是确定的。

详细:《案例|澄清时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供货,履约时能改变产品吗?》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应澄清要求,怎么办?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对此进行要求的话,不能仅凭供应商没有回应澄清要求就判定为投标无效。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澄清的范围是“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当投标供应商没有进行相应澄清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认定,如果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形,那么应当判定该供应商属于无效投标,如果属于评审因素的话,只需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打分即可。

详细:《评审时,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应澄清要求,如何判定?》​

投标文件笔误可以澄清吗?

遇到分项报价品牌栏出现错误,如果判断属于明显笔误应当让投标供应商代表依法澄清。“评标委员会还需要仔细研读投标文件,看是否只有分项报价品牌栏一处填写错误、其他地方填写的是否是正确的。”专家提醒,“评标委员会还要了解市场上是否存在供应商写错的品牌,供应商是否故意写错误导评审专家认为是更好的产品。”

具体到本案例,市场上并无“美立那”家具品牌,属于明显笔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当让供应商代表现场澄清,发现品牌写错直接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是不合理的。

详细:《案例|品牌写错一个字,被判提供虚假材料合理吗?》

投标单价乘数量超过固定总价,可以澄清吗?

某县农业农村局一个马铃薯种薯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预算550万元,最高限制单价5000元/吨,拟采购符合要求的马铃薯≥1100吨。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采用固定总价,采购金额全部用于马铃薯种署采购”,这就意味着550万元要全部都花掉。

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要求:预算金额550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本项目采用单价采购,投标人报价过程中只需填报单价。开标一览表中要求投标人填写投标单价和数量。

此项目共有8家公司投标,其中A公司投标文件单价报价4650元/吨,采购数量四舍五入到两位数后是1182.80吨马铃薯,单价乘数量总价是550.002万元,比采购预算550万元多了20元。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后超过采购预算”为由,认定A公司投标无效。如此认定是否正确?

详细:《案例|投标单价乘数量超过固定总价,可以认定无效投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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