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七个条件:
首先,澄清的内容仅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以及本案例中存在的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
其次,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不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即本案例中的采购中心),供应商也不得主动提出澄清;
第三,澄清的形式是书面形式,即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澄清、投标人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说明;
第四,澄清须经投标人确认,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要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第五,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澄清须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做出;
第七,澄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