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特定的专利能否作为评分项?(1-69期)
采购某IT设备,在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中将属于某供应商的专利设为评分项,这样可以吗?专家认为不可以,构成对拥有特定专利供应商的指向性。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某供应商在易采通有问有答栏目提出问题,该公司属于单独的会计核算主体,进行单独核算、单独建账管理的分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可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在某地“公安局智慧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中,一供应商于11月8日(星期一)获取采购文件,其认为采购文件损害其权益,于11月16日以邮寄方式寄出质疑函,三天后采购人收到,但是采购人以收到质疑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而拒收其质疑函。该采购人的做法合规吗?供应商的质疑函在什么情形下会被拒收?
有供应商反映,其通过邮寄质疑函的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未在质疑期限内送达,代理机构以质疑有效期过了为由不予受理。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供应商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寄送质疑函,送达时间如何计算?
某IT设备采购项目,一分公司成功中标,但采购文件要求合同必须由总公司签订,有供应商对此提出疑问,允许分公司投标的项目,能否要求必须由总公司签合同?
A公司参与投标并且中标,B公司提出质疑,其两个分公司存在经营异常情况。随后,A公司提供了总公司的相应网站截图,证明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况。B公司又质疑A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那么,分公司存在经营异常,总公司还可以参与投标吗?
某地研究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设备采购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0家供应商下载了招标文件,其中6家递交了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下载了招标文件却未投标的A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了质疑。但采购人给出“质疑无效”的回复。
在某地“智慧小区信息化建设公开招标项目”中,有三家供应商投标,均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最终,综合得分最高的A供应商中标。但中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以价格过低无法供货为由,放弃中标。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是顺延第二名还是重新招标呢?
某IT设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A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公告发出后,报价最低的B公司提出了质疑和投诉。因此,该项目合同延期了半年左右才开始签订,但由于中标产品迭代更新速度较快,A公司提出该型号的产品已经停产无法提供,只能用其他新型号的产品代替。那么,以新型号的产品替代,可以吗?
某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实施IT设备采购,中标通知书发出第3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提出,因所代理产品调整,有可能导致无法按时供货,决定放弃中标。随后,采购人与高出第一名110万元的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11月17日,四川某地财政部门对一科技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原来,经调查,该公司在参加当地“公安局电子数据勘查取证设备采购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情形。
某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一家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免费提供教学软件及安装。但招标文件的货物清单中没有包括教学软件,也没有对教学软件需求做出规定,应该如何处理?
某IT设备维保竞争性谈判项目,有供应商参与了第一轮的谈判并进行了报价,但未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应当视其为放弃谈判资格做无效响应处理,还是按照供应商第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
某学校一高清录播教室采购项目,其中录播主机是该项目的核心产品,高清摄像机为非核心设备,根据实际需要购置多台,而多台高清摄像机的采购价格占预算总价的比例超过录播主机,并且由于安装和售后维护的问题,这些设备又不宜分开来购买。那么,政府采购项目中,可以设置多个核心产品吗?
某语音教学视讯软件及其配套设施公开招标,中标公告发布后,有供应商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根据中标结果公告清单,从中标供应商公司官网查询了解到,该公司所投“语音实训软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应取消其中标资格。随后,采购人以“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官网截图属于无效证据”为由,驳回其质疑。那么,中标供应商官网截图能作为质疑的事实证据吗?
专家认为,供应商递交的质疑函没有按照合格的格式范本递交的,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合格的格式范本,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正提交,不应直接拒收。
某实验室设备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文件发布后,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评分细则提出质疑。该供应商认为,评分细则中要求对仿真软件进行现场演示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人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那么,评分细则中要求软件现场演示合理吗?
一IT运维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组成联合体的一方为小微企业,另一方为大中型企业,该联合体属于小微企业吗?可否享受价格优惠?
某系统运维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单一来源方式论证公示已通过,也获得了财政部门的批准,但在之后的协商中,供应商对预算价格无法接受,协商失败,采购人也无法申请到更多资金,应该怎么办?
近期,由于部分城市限电,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效率也下降了不少。某供应商中标后提出中标的品种数量库存不足,全国产量加起来都不够采购人所需数量,供应商要求更改部分品种,采购人拒绝并坚持废标后重新招标,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候就出现了问题, 重新招标势必对公司造成损失,应该如何维权?
在某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项目”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审因素履约能力及业绩显示“具有有效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得3分,没有不得分”。有供应商查阅发现,ITSS资质分4级,四级(最低一级)的申请条件要求申请单位从事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业务满一年以上,暗含一定程度的时间限制,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故投诉该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当地财政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在某办公设备公开招标项目中,投标人为代理商,为其供货的制造商为中小企业,那《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是填制造商还是自己呢?该由谁盖章?
一个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至9月23日,但有家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是到9月18日止,该供应商投标还有效吗?
某市电视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非线性编辑系统,其中包括硬件和非线性编辑软件。有采购人提出,目前该编辑软件在市场上成熟度较高,由于涉及价格分权重问题,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须明确采购对象的属性特征,那么该采购项目应属于货物还是服务?
在项目投标和竞标中失利的因素有多样。标书制作是否规范、对于项目的投标和竞标是否具备规划性和技巧性、项目管理思路清晰与否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中标率。在中央国家机关协议供货项目中,经常会发现有些供应商因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者各类证书不符合要求而被拒绝响应。那么,供应商在逐条应答商务条款和技术规范时,应注意哪些细节?
专家认为,有效。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两者的截止时间应该是一致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是同一时间,因此投标保证金是开标之前交的即为有效。
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核准,某高校进口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参数注明为原装进口设备,但参与投标的4家供应商中有三家为进口品牌在国内生产,另一家为纯国产设备。这家纯国产设备的报价最低,最终综合评标纯国产设备中标。这种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为原装进口设备的招标,国产供应商能不能参与?中标结果有效吗?
一个询价项目,发布成交公告后,打电话通知成交供应商来拿通知书,供应商迟迟不来。时间过去了四十天,仍不见成交供应商的影子。成交供应商既不领取成交通知书,也不说放弃成交,应该怎么处理?
在竞争性谈判中,有四家供应商参与响应,资格审查都没有问题,在进行第二轮报价中,有三家供应商没有报价,提交了空白页,只有一家供应商进行了报价,那么这家能否成交?
专家认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但如果招标文件将制作封面列为实质性要求,或者是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没有封面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那没有封面的投标文件在评审时就会被认定无效投标处理。
在实务中,当补充论证意见认为异议不成立时,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论证意见不认可,再次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这样做可以吗?
首先,应该弄清楚"撤销"和“撤回"的概念。"撤回"是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因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对于此问题,现行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法规都没有明确,唱标时供应商没有开标一览表应该如何处理,解决的方法是看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如何规定。
没有法律规定供应商可以查看自己的扣分明细。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三十五号)中,投诉供应商提出的其中一个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未告知其评审总得分及分项得分”并没有经财政部全部通过,财政部判定的结果为“部分成立”,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没有要求提供分项得分。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首先,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人。
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也不能以母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参加投标。母公司将注册资本金注入子公司后,取得了子公司的股权称为股东。根据《公司法》,母公司与子公司为两个独立法人主体,两者之间具有独立的财产,各自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供应商B此前的相关业绩可以算作A的业绩。同理,B如在近三年内被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A也要相应承担违法责任。
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日益优化,采购人愈发重视供应商信用,有些采购文件中提出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但是,这样做真的合法吗?
在政府采购中,售后服务机构的地点关系到售后服务的质量、效率,售后服务机构连续经营时间关系到售后服务稳定性,因此招标文件中经常会对本地设有售后服务提出需求, 那么"本地化服务"能作为评分项吗?
诚信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具有市场经营资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根据其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共公益服务的主体,与行政机关性质不同,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有供应商在易采通APP后台反映说,自己投标的产品需要提供一份产品检测报告,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要求的货物参数是一模一样的,可就是产品检测报告的型号与原来不一样,这样被判为无效标是否太冤枉了?
作为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其应尽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都会要求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招标文件设置为有偿购买,但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并未购买文件,也未在政府采购网注册、下载招标文件,那么,他是潜在供应商吗?有权质疑招标文件吗?
专家认为招标文件有漏洞,投标人的承诺在法律上没有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工作。
首先要了解,何为总公司?它与分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首先,供应商是能够对招标文件的合理及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参加投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其名称相一致的、在招标文件限定时间内的业绩,是有效的,如招标文件另有要求,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
有供应商在购买标书时,被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人身份证、授权人在本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要求中的各项证明材料。
竞争性谈判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其使用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等奖项能否作为加分项呢?
最近有供应商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问:在参加投标环节中,我公司报价低于其他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招标文件中规定这种情况必须出具证明材料,这样的规定可以吗?
2015年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政府采购信息官方微信是政府采购信息报/网推出的政府采购领域首款公众平台。旨在第一时间为政府采购业内人士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采资讯,铺设一条政府采购信息的高速通道,满足你随时随地的政采资讯需求。
政府采购信息网
本网发布内容已拥有版权或授权。如需转载,须获得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及作者姓名,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准确性。否则,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版权合作邮箱:liuhui#caigou2003.com(发邮件时#换为@)
正福易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