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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答复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集中回复了网友在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各种报告出具政策方面的相关问题,政府采购信息网对此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各位政采当事人有所帮助。

过期失效的认证能否贴在产品上销售?

产品标注的中国环保标识认证,ISO9001认证,ISO1400认证信息都过期失效了,但贴有这些信息的产品仍在销售,且商品有强制性国标要求的没有注明强制性国标的执行编号,是否合理合法,如买到这种商品消费者可否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商家行政处罚和申请让主管部门责令退货及赔偿?

答:《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3号,根据质检总局令第162号修订)规定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和使用要求,如您发现有违反该规章规定的行为,可拨打当地12315或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认证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您反映的具体证据或线索调查处理。

有国标的产品出现了团标,是否不能依据国标检测?

现在市场和行业里出现的团体标准越来越多,即便是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也出现了团体标准,这类产品是不是必须用产品标明的团体标准进行检测判定,不能依据国家标准?市面还有越来越多的产品都是执行的企业标准,查看企业标准的内容发现,很多企业标准的要求低于国际推荐标准,这种企业标准是如果通过咱们相关部门审核的?这种情况可以直接用国家推荐标准判定产品不合格吗?

答: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因此,一般应依据企业公开的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测。企业公开的标准可以是企业标准,也可以是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 

关于第二个问题,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因此,企业标准不再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若其声明公开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则可用该标准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能否进行试验?

请问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及标准变更之后,现场评审已经通过,新的证书还没有发下来,这是可以对新扩项的项目先进行试验等证书发下来之后再出具检测报告吗?还是要等证书发下来之后才能进行试验?

答: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


关于CNAS认可的实验室的法规使用?

一、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从事计量校准,其行为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答: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的规定,通过 CNAS 认可的实验室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当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的界定?

我是基层一名执法人员,近期在检查一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时发现,该机构未按照GB3847要求,对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车辆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该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同时满足“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该机构已将使用错误检测方法的车辆召回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结果均合格。

但是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均不相同,而且在温度、湿度、大气压不同的情况下,同样检测方法的复检检测数据也不完全一致,是否可以认定该机构构成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而且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的行为。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具体条款适用问题需依据监管执法中查实的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检验检测报告技术要求/标准值?

目前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检验时,存在以下情况:

1. 委托方委托时未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根据检验结果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

2. 委托方委托时未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报告出具后根据检验结果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

3. 委托方委托时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过程中根据检验结果重新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

4. 委托方委托时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报告出具后根据检验结果重新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

答: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并履行。

资质认定中食品包材属于食品大类还是非食品?

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资质认定时,食品和非食品需要分开进行申报,食品包材属于食品大类还是非食品大类呢?依据是什么?

答:食品包装材料的检验检测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列入食品检验检测能力表。

实验室内部练习报告是否需要盖CMA章?

本实验室已获CMA证书,由于外部客户委托订单不足,为了维持检测能力,实验室组织人员进行CMA范围内项目的模拟测试,出具练习报告,这批报告不对外发放。请问这些在CMA范围但不对外发布的练习报告,是否需要加盖CMA章?

答: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等有关规定。

强制性作废标准问题?

请问强制性标准新版本已实施,旧版已作废,这种情况,若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保留旧版标准,客户要求一定要按旧版标准检测,是否可按旧版标准检测出具加盖CMA标识的报告。

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14的规定,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

是否可以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的名义申请独立的中国计量认证资质?

请问是否可以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的名义申请独立的中国计量认证资质?说明:这个工程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机构,试验检测中心为其设立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

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行业准则是否属于行业标准?需要经过行政部门审核吗?

问行业准则属于行业标准吗?在已经有行业准则的情况下,还可以制定相同内容的团体标准吗?团体标准的发布需要经过行政部门审核吗?

答:行业准则不属于行业标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应当按照社会团体规定的程序批准,以社会团体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39号令中检测分包的具体事宜?

关于39号令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请问上述条款是允许分包给没有CMA资质但是有能力和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吗?分包给无CMA资质的机构,还可以加盖CMA章了吗?如果分包方没有CMA或CNAS资质,如何判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

答:《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其中,“条件”是指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等条件;“能力”是指实际承担并完成相应检验检测业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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