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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组织样品评审问题多,这十个难点你搞懂了没?

有些政府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提供样品,因样品评审问题引发的质疑投诉也不少。那么,在组织样品评审时,应该注意哪些要点呢?

问题一:哪些项目可以要求提供样品?

​​答:根据《政府购买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不要求提供样品是通常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是例外的情况,能不要求提供样品的就尽量不要求供应商提供,能使用小样的就不要求提供大样。

一般是一些无法通过书面投标(响应)文件直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的项目,例如家具、服装、印刷等对材质要求较高或直接影响产品最终质量的采购产品,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问题二:采购多种物品,可以要求每一种都提供样品吗?

样品

答:不要每一种物品都要求提供样品,关键产品需要通过样品评审确定的,才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问题三:样品检验报告应该如何规定?

样品

​答:不是每一份样品都需要提交样品检验报告,所以招标(采购)文件应该规定是否需要随样品递交检验报告,而且应该规定检验报告由国内的权威机构出具。

问题四:样品分值应该如何设置?

样品

答:样品分值不宜设置过高,因为采购的是供应商履约时提供的货物,而不是样品,综合评分法的,一般以5-10分为宜。

问题五:样品评审标准如何设置?

样品

​答: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则应该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设置具体的样品评审因素,并明确样品评审标准与评审方法。之前我们遇到过一个法院家具采购案例,因其采购文件没有明确评审方法,评审专家以肉眼当尺衡量样品厚度引起供应商质疑、投诉。

问题六:是否需要对样品进行测试?

样品

答:如需对样品进行破坏性检测,须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各投标人,同时还须明确破坏性检测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问题七:应该如何签收样品?

样品

答:招标(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递交样品的时间、地点以及样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以及如未提供样品或样品不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的处理办法;签收样品时要求投标(响应)供应商在样品上明确标明所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包号以及样品名称。

问题八:样品如何保存与处理?

样品

答: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提交的样品后,应当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妥善保存,不能将不同供应商的样品弄混,也不能随意处置,在评审结束后如需对中标(成交)样品进行封样,须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由谁负责封样,如何封样,样品是否作为合同验收标准。

问题九:如何处理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

样品

答: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应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或经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不能擅自销毁。

问题十:如何处理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

答: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妥善保管、封存,后续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在履约验收完成后退还给供应商或经其同意后自行处理。

专题解答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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