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大全
为方便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工作需要,政府采购信息网搜集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2.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3.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二、市集中采购机构应按此标准执行,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各区县财政局可按上述标准指导本级集中采购机构。 三、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评审项目的复杂性、工作量以及评审区域偏远等情况适当上浮专家评审费。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评审劳务费(税前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1.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300元; 2.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 3.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4.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5.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其商务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元;
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元/人;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元。
(一)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参加本市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300元标准支付;参加异地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400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费100元。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的,支付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当回避的,支付误工费100元。 (二)异地评审住宿费。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文件执行。 (三)异地评审交通补助。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
(一)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4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超过0.5小时(含)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0.5小时的,增加50元。 评审专家因迟到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酌情扣减其劳务报酬100-200元或取消其评审资格。 (二)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主动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每人200元。评审活动中止且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每人300元,超过两小时的每人400元。 (三)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的,有过错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无过错专家的报酬参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四)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论证、咨询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二)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2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800元。市县级也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三)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
一、同城评审 1、评审费 正常评审项目及进入评审环节后终止的,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400元/人,超过3个小时的,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各市州县可根据当地实际,以本标准为上限,适当进行调整。 2、误工补贴 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元/人。
一、正常评审项目以及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 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 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人。 增加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单日800元/人封顶;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 (四)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公职人员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 采购项目需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议的,如质疑无效,费用按照200元标准发放,如质疑成立,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或泄露文件评审情况的,则不予发放费用。
(一)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 (二)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 (三)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四)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每人200元。
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
省级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三)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一)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二)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查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导致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需跨日的,首日的评审费按照本通知第二大点(一)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评审时间8小时(含 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三)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评审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 (四)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
(一)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 (二)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1000元。 (三)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增加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增加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增加100元。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5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市(州)财政部门在制定本地具体标准时,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但不得超过200元。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在半天(或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次的基数支付;超过半天(或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二)误工补贴。因故延期评审的项目,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通知已抽取评审专家,导致专家已经或即将到达评审现场的;或者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或者项目评审结束后,需原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支付不高于150元的误工补贴(含市内交通费)。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
(一)劳务报酬按照项目评审时间计发。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通知要求时间到达评审地点并签到至评审工作结束并出具评审报告为止。评审期间如需要休息或用餐,用餐及休息时间不得计入评审时间。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本数,下同),省内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每人400元计发,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审按每人500元计发,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600元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增加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 (三)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主动提
1.按评标时间每人每天600元(8小时以内),半天300元(4小时以内)。 2.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每超出一小时(指30分钟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30分钟以内的,每人增加50元。 3.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的原因中止评审程序的,每人发放100元补助。 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劳务报酬。
(一)评标评审时间≤2个小时,200元;2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4个小时,400元;4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6个小时,600元;6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800元。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1天的,可按实际评标时间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100元/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评标专家赴异地参加评标评审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可适当上浮;评标专家按指定时间到达评标现场,评标评审活动因故未正常开展的,可按150元/人支付劳务费。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重新评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提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采购文件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00元/人;项目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项执行。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1200元可封顶。
(一)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在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人。3小时以外,每超过1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当天劳务报酬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不得重复领取评审劳务费;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评审劳务费。 (二)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标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未能正常进行的,1小时以内(含1小时)按100元/每人发放,超过1小时按200元/每人发放;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专家现场申请回避的按50元/每人发放。
(一)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 2.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过600元。 3.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原因造成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以及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100元发放交通补助。
(一)区内专家评审费计发标准: 1.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350元标准发放。 2.预算金额 5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500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 3.预算金额300-800万元(不含800万元)的,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600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50元标准发放。 4.预算金额800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 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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