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紧急,公开招标项目能否转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
刘亚利答:
不能。每一种采购方式都有特定的适用情形。公开招标项目,只有一种情况可以转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采购人依法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