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忻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1第4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厦门尊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兴湖路31号启航大厦5层C501、C502、C503
被投诉人: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民族大道178号昊然风景6栋1单元1602室
相关供应商:广西国本发光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三路3号广西印刷工业城8号厂房四层401号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关于忻城县全域旅游导览系统采购项目(重)(LBXCZC2021-G1-00361-GXHC)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活动存在内定中标行为。于2021年8月9日向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1年8月10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要求给予投诉人答复。但投诉人对于招投标代理机构作出的回复不满意,2021年9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具体如下:
投诉事项1:严重投诉评标委员会对我司的投标文件打分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回复质疑内容,并未列出厦门尊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扣分情况,我司有理由投诉评标委员会只依照主观打分,给我司扣分并无依据,严重质疑评标委员会打分情况。
投诉事项2:质疑广西国本发光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成为中标人的得分情况。质疑评标委员会偏袒打分的情况,脱离招标文件客观事实进行打分。
投诉事项3:投诉项目有提前内定行为,投诉本次招标有绝对性的针对内定中标行为。本项目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招标投标项目,请求彻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投诉人所列的投诉事项第1项。经调查,此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经核查评审表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打分情况异常。投诉人投诉评标委员会打分情况为主观推断,无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所列的投诉事项第2项。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诉人投诉质疑评标委员会评分的合理性无事实依据。
2.投诉人投诉依据为投诉单位投标文件与广西国本发光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对比,经与招标代理处提取两家公司投标文件复核后未发现违反评分办法的内容。投诉单位以广西国本发光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为依据,此依据的获取途径存在不合理合规嫌疑,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因此该事项投诉不成立。
(三)投诉人所列的投诉事项第3项。投诉人投诉项目有提前内定行为、本次招标有绝对性的针对内定中标行为。我局安排工作人员对本次招标活动全程监督,29日上午10时准时开标,过程完全符合法定程序,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投诉人未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该项目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三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城县人民政府或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忻城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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